“借款”辯護意見不被採納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某擔任珠海市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副科長期間,從2010年到2012年下半年,在多宗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通過事先將工程招投標信息透露給他人(另案處理)等方式,幫助他人承接到以上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項目。先後利用職務索賄、受賄共計200餘萬元。在庭審過程中,黃某辯護稱,自己只是“借款”,並非受賄。
法院一審判決指出,對於黃某提出其收受行賄人梁某的款項中有80萬元是借款的辯護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黃某收受梁某賄賂180萬元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黃某辯稱因為其弟弟(另案處理)在三灶的工程資金周轉困難,所以向梁某借款80萬元。但其弟弟的證言反映,對該80萬的用途毫不知情,且在該80萬元到賬後即按照黃某的要求或者轉賬到別的單位,或者提現給黃某,沒有使用這筆款項;黃某既沒有對該筆款項出具借據,也沒有退還該款項給梁某。因此對黃某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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