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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老金及殘疾金者本月內須辦在生證明

2014-01-13 00:00
  【本報訊】凡領取社保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均須於每年一月份內辦理在生證明,受益人可以親臨或利用自助服務機辦理有關手續。

  養老金和殘疾金受益人可於一月份內攜同其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使用設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等全澳共30個不同地點的自助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或親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保基金總部及社會工作局轄下5個社會工作中心等服務地點進行辦理。

  為響應環保及減少用紙,社保基金已取消寄發在生證明辦理通知信,改為以手機短訊向部分已聲明同意接受短訊通知的受益人作出提醒,沒有收到短訊通知的受益人亦須於一月份內辦理在生證明。

  居於本澳因患嚴重疾病引致無法自行活動而未能親自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或長期居於內地、香港、台灣地區或海外而未能回澳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可參閱社保基金的宣傳單張或瀏覽社保網頁上的指引按指定方式辦理。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位於黑沙環新街52號,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市民如想查詢更多有關辦理2014年度在生證明的資訊,可透過社會保障基金24小時語音熱線2823 8238或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政府綜合服務大樓2845 1515進行查詢,亦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網頁www.csrae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