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年達表示,庭上的證供、證據對羅傑承的指控脆弱、薄弱,不足以證明羅傑承有罪。
第4被告安樂工程公司經理方鎮猷的代表律師何駿豪認為,方鎮猷只是環境工程經理,沒權簽大額支票,若方鎮猷知悉收款公司是歐文龍操控,按一般邏輯,方鎮猷不會毫不隱蔽簽名。何駿豪又認為,初級法院合議庭獨立於其他法庭,法官應行使自由心證。
第5被告林偉的代表律師包偉鋒作結案陳詞時稱,法庭不應接納控訴書,包括在歐文龍官邸和辦公室搜出的文件是否可信,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多名被告與歐文龍接觸,檢察院不能“寧枉勿縱”,希望法庭不要憑片面資料作出不可彌補和影響深遠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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