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26日電】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志永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1月26日上午作出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許志永無視國家法律對於公民正當行使權利的規範,多次組織、策劃在政府機關周邊地區、商業繁華地帶及人流密集地區等公共場所,實施多人聚集及張打橫幅的活動,且參與人員在現場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擾亂了公共場所的秩序,情節嚴重。許志永作為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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