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是位於近紅街市的羅若翰神父街與蓮莖圍對開的土地。檢察院稱,2000年丁姓商人聘請律師向初級法院請求以取得時效或和平佔有方式取得桃花崗地段的所有權,丁姓商人在這宗民事訴訟中涉嫌故意提出不符事實的虛假陳述,以表面合法程式不當取得地段的業權,再將地段轉賣他人謀取巨額金錢利益,也使得原本在地段長期佔有和使用的多個攤販無法經營,使他們經濟狀況陷入困境,造成極大傷害。
桃花崗小販:陽光照進桃花崗
檢察院以虛假證言罪及加重詐騙罪起訴涉及桃花崗事件的丁姓商人。在桃花崗售賣成衣數十年的德姐形容陽光照進桃花崗,她希望事件能水落石出,強調會繼續經營擺賣。
經營咖啡檔的檔主黃生稱,事件發生後生意一落千丈,發展商加設的圍板及鐵門亦影響街坊,他稱,即使民署不續牌給他們,亦會一直經營下去。
桃花崗小販稱,最近一次向民署申請續牌是上月底,但依舊獲回覆不受理。
向丁姓商人買入地段的發展商羅盛宗稱,他由傳媒報道獲悉事件,將交由律師分析處理,被問及會否影響發展計劃,他稱早已認為至少需時5年處理,現在相信會更久。
新聞資料: 桃花崗來龍去脈
桃花崗是位於羅若翰神父街與蓮莖圍對開的一幅土地,檢察院已證實,地段在1903年由李姓人士買入,並在澳葡政府登記為私人土地業主,但他隨後不知所縱,地段處於空置狀況,直至上世紀60、70年代多名攤販進駐,售賣炒麵及成衣等,隨後亦有人開設咖啡檔。及後澳葡政府市政廳開始管理桃花崗多個攤販,並發出小販牌照。
根據資料,2012年,有發展商在桃花崗圍板,自稱是同年向丁姓商人買入地段,又出示物業登記文件,指桃花崗屬私家地,不是公地。工務局之後亦表示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地段在1904年已屬於完全所有權土地,即俗稱“私家地”,並非政府土地,民署此後亦沒再為小販續牌。
社會曾質疑“公地變私地”,並質疑為何由市政廳及民署數十年來向桃花崗小販發牌。桃花崗小販認為在當年的訴訟中有人提供假檔假證供,遂向檢察院提出刑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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