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2006年12月29日,被告到百貨公司購物,使用其本人的兩張信用卡先後10次刷卡消費,合共花費澳門幣60,680元。兩日後,被告向信用卡中心報失該兩張信用卡,聲稱被人盜用其信用卡消費。信用卡中心誤以為真,將有關交易列為“失卡交易”,透過傳真將“遺失信用卡交易報告”寄送司法警察局報案。2007年3月31日,嫌犯再到上述百貨公司消費時被司警截獲。司警在其住所發現上述兩張信用卡及8張涉及上述消費的購物單據。
檢察院指被告觸犯了1項巨額詐騙罪。初級法院合議庭經過庭審,裁定控訴不成立,開釋被告。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被告的不法行為是“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即已經證明的事實“銀行信用卡保安部按程序透過傳真將‘遺失信用卡交易報告’寄送司法警察局作報案之用”所說的報告。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即故意謊稱遺失信用卡,企圖逃避支付已經消費的所有卡數。被告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44條所規定及懲罰的偽造文件罪名,應判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原審法院的判決,改判被告觸犯了偽造文件罪。因必須保證被告兩審級的權利,原審法院必須在罪名成立的基礎上量刑,因對本上訴法院的決定已不能再有更高的審級,上訴法院不能直量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60/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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