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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設行政任用合同 保留個人勞動合同

2014-04-15 00:00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律草案,法案旨在為完善公共部門以勞動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的制度,通過創設行政任用合同、設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返聘制度和調職制度,以及訂定可採用個人勞動合同的情況和聘用程序,更好地統一有關合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增加公共部門運用人力資源的靈活性。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社會及經濟不斷發展,公共門部處理的工作不但日趨專業化、複雜化,不少臨時或突發性的工作出現,在確保各公共部門配備基本人力資源以履行其核心職能的基礎上持續優化公共服務,有必要繼續以合同制度聘用公務人員,以有效配合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新挑戰。為此,特區政府就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展開調研及分析,並於去年向各公共部門、公務人員團體及公務人員進行諮詢,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創設行政任用合同,以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採用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將被賦予服務人員身份,並統一適用公職法律制度。截至去年,公職人員總數有約26000人,其中有12000多人屬於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日後轉用行政任用合同後將是無縫對接,不會產生薪酬增加的問題。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補充,現時散位合同終結後沒有一如編制外合同的補償,將來散位合同人員轉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合同終結後最高能獲得3個月薪酬補償。

  法案並建議設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返聘制度和調職制度,返聘制度方面,在現行制度下編制外合同人員和散位合同人員如需暫時中斷工作關係,只能選擇辭職。為使公共部門能留用具經驗的人員,法案建議設立返聘制度,以允許具有相當經驗的人員在短期離職後能重返原工作崗位,繼續為政府服務。

  調職制度方面,現行的公職法律制度沒有一套適合合同人員的調職制度,為增加人員調動的靈活性,法案建議設立一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在公共部門之間調職的制度,如工作人員在調職建議之日在原公共部門連續提供服務滿兩年或以上,可無須經過開考程式而轉至其他公共部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調至擬聘用人員的公共部門的職程、職級及職階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原先所提供的服務時間均予以計算。

  此外,為保障公共部門可採用相對彈性的方式任用特定人員以履行職責,法案建議保留個人勞動合同作為行政任用合同以外的一種例外任用方式,且僅可用作任用工作人員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以及任用工作人員以應付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工作需要。不過法案不包括受專有人員通則規範的澳門基金會、貿促局、澳門大學、理工學院、民航局的人員,以及民署和旅遊學院內部分受專有人員通則規範的人員共約2,000人。

  法案將於本週內送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