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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構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4-05-23 00:00
近期,澳門社會上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有不同的議論。一些意見認為,政府需要撤回該法案。在民主和法治社會中,對某項公共議題自由發表看法是常見的,問題往往愈辯愈明;但在重視討論內容的同時,也不能忽視討論的方法,應當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秉持建設性的態度進行討論,避免“對人不對事”。

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立法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否需要立法?二是立一部什麼內容的法?

筆者認爲上述立法是必要的。首先,從合理性上看,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為社會大眾無私奉獻當然是其職責所在,但社會也需要考慮他們的合理權利,給予他們以應有的退休保障或其他福利安排,以免除其後顧之憂。其次,從政府吸引人才的角度看,精英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團隊對於政府施政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向施政團隊的核心提供較全面的保障有助於吸引人才擔任公職。再次,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透過立法對候任、現任及離任領導人的保障制度進行了規定。最後,從當前法制建設的需要上看,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一直未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設立專門的類似於退休保障的制度。透過立法予以規範,有助於加強特區政治體制方面的制度建設,填補法律體系的空白。事實上,自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頒佈後,更有需要和具備條件進行此項立法。

法案的具體內容可以討論。《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由政府於去年12月向立法會提交,經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後,結合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政府於今年5月又向立法會提交了修改後的法案文本。在修改過程中,政府認真吸納了來自於立法會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例如,在規定主要官員的離任補償時,對於主要官員是否具有確定委任的公務員身份作了兩種情形的區分。至於離任補償的比例是否合理和公平等問題,政府也一直在積極聽取意見。相應地,社會各界也需要秉持建設性的態度和積極協商的精神對法案的有關內容提供建言,不能動輒要求“撤案”,以至於完全否定法案的價值。

從法理上看,一部法律所規範的對象即使在數量上十分有限,也都是具有普遍性的,而不可能是某個特定的人或物。因此,在討論《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時,也要避免“對人不對事”。該法案適用於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而非某特定的個體,因此,不能基於對某個人的好惡,而從情感出發,遷怒於法案本身。若基於此立場而主張撤銷該法案,則有違法案的制定目的,顯然是說不通的。

(張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