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三十行動」聯盟副理事長張海軍認為,討論官員保障的前提應是政府必須切實執行問責制度,以官員績效評鑑結果作為離任補償的參考指標,權責須相應。團體2名成員向特首辦遞信,促請政府徹回法案。另外,團體「澳門良心」發起星期日遊行,要求撤回官員保障制度法案,並向民政總署提出遊行結束後,到主教山的西望洋花園集會。
立法議員吳國昌、區錦新指高官保障法案安排數以千萬元計的離任補償,但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單方解除合同時,僱員獲賠償金額月薪上限十六年來無改變。他們向立法會主席提交修改勞動關係法草案,調整單方解僱賠償金額上限。
吳國昌、區錦新稱,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單方解除合同時,僱員獲賠償金額月薪上限為1.4萬元,按年資長短賠償,最多12個月,即最高獲賠償16.8萬元。吳國昌、區錦新認為,現時居民收入中位數1.5萬元,賠償的月薪上限應調整至3萬元,才能覆蓋9成受僱人士的月薪。他們建議不設年資上限。兩人認為,法律由08年至今未見調整是因為議會由商界主導,推動修法有阻力,令“按經濟發展情況作出調整”的責任一直未得到落實。
另外,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行政會曾討論鼓勵非公職人員加入政府服務,認為立法會的建議適當。
社會有聲音質疑將非公務員主要官員離職補償百分比由原草案的14%調升至30%有度身訂造之嫌。梁慶庭沒正面回應行政會有否討論調升離任補償的百分比,但他表示,行政會曾討論鼓勵非公職人員、吸納更多社會有志和有能力的人士加入政府服務,認為立法會的建議適當。梁慶庭補充,根據他的經驗,很多法案在政府和立法會討論互動中會有改變或微調,他相信立法會有足夠知識和經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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