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議賦予廉政公署調查職責,當中只處理行賄罪,處罰結合刑法典,最高判囚3年。
訂定犯罪類型構成要素方面,法案基本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行賄的犯罪理論為基礎,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法律體系結構及內在邏輯的一致。法案規定,對外貿易中取得或保持某項交易或其他不當利益,給予或承諾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其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其在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者,處《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刑罰。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由於很多國家或地區本身設有相關規定,法案沒對受賄罪作相關規定。他強調,法案是配合社會發展和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澳門特區有需要確立懲治對外貿易中賄賂行為的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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