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裁定,06年嘉模泳池26歲女教師溺斃事件負責泳池救生服務的公司合共賠償170多萬元,包括100萬元的生命損害賠償,但維持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救生服務公司毋需向死者父母賠償220多萬元的扶養費。特區政府在二審中亦已獲排除在事件中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中女教師遇溺近5分鐘才被當值救生員發現,3天後不治。終審法院裁定救生員違反謹慎義務,屬刑法典規定的無意識過失,救生服務公司須負上委託人的責任。但死者父母未能證明需要被害人扶養,亦無權獲得受害人假設仍在世的未來38年工資,因為活著的人才可以賺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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