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在此間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如獲通過,這將是立法法自2000年頒布以來的首次修正。其中涉及的立法權力劃分和規範的內容備受矚目。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增加了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同時,草案還專門作出修改,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範:
“制定部門規章,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法律專家指出,中國正在通過完善立法體制,合理配置立法資源,明確劃分各層級立法權限,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規範立法活動,以增強立法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中國,已從“有法可依”走到了迫切需要“有良法可依”的新階段。良法善治,良法是前提。
立法法,顧名思義,是規範立法的法。中國現行立法法對規範立法活動,推動形成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立法法迫切需要研究解決一些突出問題。
要遏制實踐中立法亂象,“誰來主導立法”的問題在立法法修訂中格外凸顯。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這為立法工作指明瞭方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說,為落實四中全會精神,除了強調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之外,草案還增加了一系列規定。如對完善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作了規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要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不能由部門起草。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胡建淼說,去除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是良法應有之義,有利於打破部門和地方法律的條塊分割,維護“法制統一”。這些規定看起來是規範立法,實際上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是對政府權力邊界的劃定。“這是一部真正關聯著千家萬戶的法”。
草案還提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品質的根本途徑。“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
“即使是普通老百姓,為了說明自己的意見,也有機會走進立法機關為自己爭取利益,發出自己的聲音,直接參與立法工作。這將進一步保證立法工作中消除部門和地方利益。”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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