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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調整港澳服務提供者審批決定印發

2015-03-11 00:00

【新華社3月10日電】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統稱《協議》),在廣東省率先與香港、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為保障《協議》順利實施,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提出了改革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管理模式。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

  《決定》明確了擴大服務業開放,需要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的具體範圍,包括《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協議》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