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在二戰初露勝利曙光之際,中國、美國和英國三國政府首腦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着重討論三國聯合對日作戰計劃,並簽署《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於十二月一日公佈,為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重要依據。
《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國在波茨坦發表《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公告重申《開羅宣言》精神,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在台北舉行,中國政府正式收復台灣。
中國始終強調,日本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將竊取中國的一切領土歸還中國,其中包括釣魚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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