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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電訊職員改囚逾四年

2013-12-11 00:00

    曾網上散佈誹謗恐嚇言論

    前電訊職員改囚逾四年

    【本報消息】前電訊公司職員四年間在網上散佈誹謗及侮辱司警局長黃少澤、副局長周偉光的文章,並以在運動會場所、演唱會場所、大橋、大學及行政長官辦公室等地點引爆炸彈作威脅,以索取一千萬元,被初院判監兩年六個月。嫌犯及檢察院對判決存異議,上訴中級法院。中院日前裁定兩者上訴理據部分成立,改判嫌犯監禁四年三個月。

    嫌犯檢院均上訴

    男嫌犯姓洪(四十一歲),被控於○七至一○年間,多次利用家中的個人電腦接收其他住宅的無線網絡路由器訊號,利用他人的無線上網系統,於互聯網討論區散播各種誹謗、侮辱言論,當中包括炸死前行政長官及黃少澤。並以在多個地點引爆炸彈作威脅,以索取鉅款。洪亦煽動他人搶奪奧運聖火、到新澳門學社誹謗及破壞、到司警局及永亨銀行總行門外放火。另外,洪修改“黃少澤六宗罪”再對外發佈、周偉光用於公務的手提電話亦遭放在二手車拍賣區網站及色情網站上。

    初級法院裁定洪觸犯一項不當截取電腦數據資料罪(吸收一項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八項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改判六項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一項脅迫本地區成員機關罪,十二項公然教唆犯罪改判兩項公然教唆犯罪,四項加重侮辱罪改判一項加重侮辱罪(被害人為黃少澤),十六項加重誹謗罪改判一項加重誹謗罪(被害人為黃少澤),兩項加重侮辱罪(被害人為周偉光),八項恐嚇罪改判一項恐嚇罪,合併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多項罪釐清改判

    檢察院及嫌犯對判決存異議,分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細閱原審判決,認為問題落在原審法庭就案中既證事實作出的法律定性決定是否正確,在長達一百○二頁的裁判書中,列出三十點摘要。

    其中,中院經重新審視既證事實並參考葡國法律學者的見解後,裁定恐嚇罪不成立。指出侮辱罪必須直接面向受害人作出,但有關對黃少澤實施的侮辱罪,並無指出相關互聯網討論區由黃少澤設立,更無指出其親自上網點擊觀看嫌犯在該等討論區內張貼的四張帖子內容。

    在對黃少澤實施的加重誹謗罪問題上,中院重申《刑法典》分則中以名譽罪狀所保護的法益,不會因選擇接受成為政府官員或公衆人物,彼等的個人名譽便不受保護,即使在行使職務或進行公開活動的任何舉動,或隨時成為他人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原則所合法容許的範圍下的批判對象亦然。

    另外,中院總結出涉及以暴力相威脅的文章一共有八份,內容大同小異,且以前行政長官何厚鏵為威脅對象。然而,由於所有被原審法庭認定為既證的指控事實,並無指出何厚鏵受嫌犯的文章內容影響、而失去了其自由行使職能的環境,最後祇可改判嫌犯是以未遂方式,實施八項脅迫罪。

    中院援引葡萄牙對連續犯的權威學說,確定何謂“外在情況”,決定是否以數罪並罰的連續犯懲罰制度論處犯罪行為人時,是祇從其過錯層面考慮。本案涉及加重誹謗罪、公然教唆犯罪和脅迫罪並不是在任何外在誘因下實施,故無從以連續犯方式論處。

    最後,中院改判嫌犯以正犯身份,觸犯一項不當截取電腦數據資料,十六項加重誹謗罪(被害人為黃少澤),兩項加重誹謗罪(被害人為周偉光),五項公然教唆犯罪,八項脅迫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未遂罪,卅二項罪名並罰,判囚四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