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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賣假油高振利囚16年

2013-12-17 00:00

大統長基公司油品案十六日宣判,負責人高振利(左一)被判十六年,他因遭限制住居,中午到派出所報到時當場遭拘提。(中央社)

    大統賣假油高振利囚16年

    【中央社彰化十六日電】大統長基混油案,彰化地方法院今天依多個詐欺罪,重判大統負責人高振利十六年,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及員工周昆明則被判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五年。法院為防他有逃亡之虞,宣判後同步發拘票將他拘提到案,裁定羈押。

    律師認判重決上訴

    面對法院的判決,高振利的委任律師李進建則說,法院的判決太重,一定會上訴。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三名被告中,只有周昆明親自到場聆聽判決。

    彰化地院判高振利十六年,大統公司罰金新台幣五千萬元;溫瑞彬和周昆明則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五年。

    彰化地院發言人余仕明說,高振利等三人混充油品販賣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商品虛偽標示罪、詐欺取財罪,另犯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以及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等罪,以上三罪論以刑度最重的詐欺罪。

    至於有關檢方起訴大統公司為台糖公司代工製造葡萄籽油而詐欺部分,余仕明表示,合議庭認為僅屬於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罪,此部分無罪。

    法院防逃羈押禁見

    高振利先前遭限制住居後,被要求每天需到線西派出所報到。他今天未到法院聽判,但在中午到線西派出所報到時,警方持法院開立的拘票,直接將他拘提送往法院。

    彰化地院下午召開羈押庭,合議庭認為高振利手上有九千五百萬元現金可動用,加上年紀大、遭判重刑,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羈押不禁見。高振利委任律師王昌鑫則表示,法官所提不符合羈押要件,一定會提出抗告。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余仕明說,合議庭認為高振利虛偽標示,所生產的油品有攙偽、假冒情形,欺騙大衆,賺取暴利,又未對消費者及通路提出具體賠償方案,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因此從重量刑。

    兩名員工從寬量刑

    周昆明及溫瑞彬為大統公司員工,每個月僅領取三萬多元薪資,為求生計而犯罪,且在檢方偵辦時積極配合調查,針對油品攙偽等都有詳實供述,值得從寬量刑。

    至於檢方曾建請沒收大統公司犯罪所得部分,余仕明解釋,與刑法沒收的規定不符合,依法不能進行沒收;且大統公司正和資遣員工、通路商等進行協商,如果消費大衆和員工要對大統公司求償,當局卻藉沒收而行瓜分,也不適宜。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則說,地院並無宣告沒收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先前檢方扣押高振利及大統公司名下十二間銀行的十六個銀行帳戶以及不動產等,銀行帳戶已經解凍,用來支付勞工薪水以及賠償消費者,至於不動產部分還要再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