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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羅賄歐案下月中陳詞

2013-12-17 00:00

羅傑承昨缺席,其代表律師華年達出庭抗辯。

黃永勝出庭作證

    “五地”得米“Moon Ocean”才有實際資產

    劉羅賄歐案下月中陳詞

    【本報消息】華人置業集團主席劉鑾雄、港商羅傑承等八人涉行賄歐文龍案昨初級法院續審,完成聽取證人證言階段,下月十五日結案陳詞。處理華置與“Moon Ocean”借貸交易合同的律師昨稱,為保護貸款人,“Moon Ocean”作出了三份抵押,借貸風險上主要有羅傑承作私人擔保,投地不成須即時還款,但並不察覺交易有任何異常。

    法庭自六月下旬進入聽證階段,半年來聽取了控辯雙方約四十名證人證言。昨日被告羅傑承及方鎮猷均沒應訊,由案中最後一名證人劉鑾雄僱用律師樓的律師作證。案件將於一月十五日結案陳詞,依次先由檢察院作口頭陳述,繼而由被告的代表律師陳述,控辯雙方將闡述已調查的證據中得出的事實及法律結論。檢察院及各代表律師預料各人陳述時間約在一小時半至兩小時,法官表示若陳詞未能於當日完成,將在十六日繼續。

    薛馮鄺岑律師行合夥人黃永勝稱,○五年協助華置與“Moon Ocean”訂立貸款交易合同,華置子公司“Group Luck”向“Moon Ocean”提供最高二億五千萬元的借貸額,其中二億元用作投機場對開五幅土地的訂金,五千萬元用於代理費、專業費及顧問費等,還款期六個月,投標不成須即時還款。當中附帶三份抵押合同,包括兩份抵押“Moon Ocean”公司及股份的文件,一份由羅傑承作為私人擔保的文件。另羅傑承的律師草擬一份“Option Agreement”,以保障華置可隨時行使“Moon Ocean”的認股權,以股抵債。至於立約真正的目的他並不清楚,但此為香港談判交易模式的一種,不是特別為此交易而創造。

    他指出,香港律師不會審查借貸交易用意,不然像監控借款用途,不過他不察覺交易有任何異常。法官詢問黃永勝“Moon Ocean”有否實際資產,黃永勝稱“Moon Ocean”為新成立的公司,所有資產均在投得五地上,若投標不成須退回二億元訂金。另華置隨時可行使“Option Agreement”,對方還款與否,不會阻礙認股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