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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犬逞兇狗主承責

2013-12-19 00:00

    惡犬逞兇狗主承責

    【本報消息】家傭牽惡犬散步,惡犬突然鬆脫狗帶襲擊同樣使用狗帶牽狗散步之人與其狗隻,結果人被惡犬咬致雙手有十七個齒孔,其中三個齒孔需縫針治療。狗隻仔仔左耳有三個孔,左眼底皮有一個孔,左背有一個直徑為1.5cm的齒孔。初級法院判處家傭的僱主須賠償11,643澳門元。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晚,第一原告使用狗帶牽着第二原告狗隻仔仔散步,當時被告的狗隻大懵亦由其家傭牽着狗帶在附近散步。第一原告突然聽到後方傳來聲響,發現被告的狗隻大懵鬆脫狗帶衝向原告身邊襲擊狗隻仔仔,並咬着狗隻仔仔。第一原告嘗試將兩隻狗分開時,狗隻大懵咬着第一原告的右手不放,隨後再次襲擊仔仔。第一原告再次嘗試阻止大懵襲擊仔仔,大懵再次襲擊第一原告的左手。第一原告在掙扎期間因失去平衡倒地受傷。被告的家傭趕到後仍無法拉開身型龐大的大懵。大懵繼續襲擊第一原告及仔仔。不久,大懵自行鬆口,而第一原告的雙手有十七個齒孔,其中三個齒孔需縫針治療;狗隻仔仔左耳有三個孔,左眼底皮有一個孔,左背有一個直徑1.5cm的齒孔。第一原告立刻致電警員及其家人求助,並由救護車送往山頂醫院急診部接受治療及注射破傷風疫苗。第三原告趕到現場後協助第一原告將狗隻仔仔送往澳門寵物醫院接受治療。

    三原告針對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判處被告支付21,564澳門元之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加上自提起訴訟至付清之日的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和職業代理費。

    法院認為,被告家傭沒有妥善看管被告狗隻導致上述事件發生,被告的家傭理應根據《民法典》第486規定承擔今次事件的過錯責任及有義務賠償。考慮到幾名原告僅針對被告提起訴訟,且已證事實顯示被告與家傭間存有僱主及僱員關係。根據《民法典》第493條,被告作為該名家傭的僱主須承擔今次事件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489條規定,法院裁定原告的訴訟理由及請求部分成立,判處被告須支付第一原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總金額為11,055澳門元;第二原告之財產賠償總金額為588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