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醫生上訴得直撤處分
【本報消息】山頂女皮膚科醫生介紹病人到其配偶的美容中心接受治療,事件曾被各媒體報道,當局對其作出停職一百八十天的處分。女醫生不服,認為事件被報道不構成紀律責任的加重情節,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女醫生上訴得直,撤銷有關紀律處分。
廉署一一年揭發山頂醫院一名皮膚科女醫生涉嫌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在一所美容中心兼職,且於醫院履行職務期間,介紹病人到該美容中心接受療程及派發卡片,被帶返廉署調查。
案中負責紀律程序的預審員認為,由於事件曾被廣泛報道,損害衛生局形象,被告理應預期到,構成加重情節。當局對女醫生處分停職一百八十天。女醫生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認為廉署調查事件一事被報章報道不應歸咎於被告,案中沒任何證據顯示事件是出於其而被公開。從相關報章所報道的新聞可見,提供資料者為廉署。
紀律責任加重情節的前提條件是,違紀行為導致損害公共部門或一般利益的結果確實發生,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可以預見或應該預見其行為必然產生這一後果。但實際上,案中並沒認定被告已經預見其行為必然會導致廉署對事件展開調查一事會被報章報道。
終院強調,法院在審理公職紀律法的適用時,沒有完全審判權,只有撤銷權。合議庭援引一份○六年的裁判指出:“在對處罰行為提起的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如果法院認為處罰所依據的兩個事實中的一個不存在,那就必須撤銷該行為,而不得宣稱以另一個已認定事實作為該處罰的依據。在執行撤銷性判決方面,行政當局有權限作出相關評價。原則上說,行政當局既可以維持也可以減輕原處罰,甚至不科處任何處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