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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立法是否公罪需共識

2014-04-28 00:00

    家暴立法是否公罪需共識

    圍繞家暴立法問題,自特區政府二○一一年展開諮詢以來,社會一直意見紛紜,其中一個爭議焦點是,家暴犯罪到底是應該採取公罪還是半公罪制度。

    兩種制度比較

    “公罪”與“半公罪”,其前提都是將家庭暴力行為視為犯罪行為,不同之處是公罪與半公罪的檢控權有差異。也就是說,無論公罪還是半公罪,相關家暴行為都被定性為刑法所明確禁止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相應的刑事懲處,兩種刑事制度都是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和預防嚴重家暴行為,這一點無本質區別。但是,由於公罪和半公罪各自涉及的刑事檢控程序有差異,實踐中施暴人最終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有所不同。

    如果實行公罪制度,只要檢察院獲悉相關家暴罪行,不管被害人同意與否,檢察院都有權力也有義務啟動刑事檢控程序,施暴人會被定罪判刑甚至坐監。如果實行半公罪制度,雖然任何知情人同樣可以報案檢舉,警察可以介入調查,但首先應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院才能啟動刑事檢控程序,追究施暴人刑事責任,即家暴的被害人在啟動刑事檢控程序中有特殊的權力。

    實行公罪制度,體現了“有罪必究”,追求的是“家暴零容忍”,不僅在刑事打擊方面效果顯著,而且會使一些施暴人不敢輕易以身試法,從而產生預防家暴犯罪的效果,但被害人對因家族因素想適度容忍施暴者則沒有空間。

    半公罪制度是將輕度家暴犯罪的檢控權放在了被害人手裡,實行對一些輕度的家暴行為“不告訴不處理”,告訴才處理的處置方式。這樣的制度可使輕度家暴的被害人擁有是否起訴施暴人的裁量和決定權,使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處於主導地位。但這樣的制度安排也有弊端,如有施暴人會因為被害人不同意起訴而逃脫刑事懲處,而且,在被害人不願特別是不敢起訴下,施暴人可能會有恃無恐甚至變本加厲,被害人難免遭受更多侵害。

    現實情況複雜

    家暴法立法過程中圍繞公罪與半公罪的爭議,實際是來源於生活中的複雜情況。比如,現實生活中不可否認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被害人因為考慮到家庭等因素(如不願家庭或個人隱私曝光、施暴人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施暴人是被害人唯一的贍養人或扶養人、被害人基於家庭親情或罪行較輕而原諒施暴人、希望以不起訴促使施暴人反省、父母定罪或入獄給未成年子女造成負面影響等),暫時不願用刑事方式懲處自己家人(並不妨礙用行政、民事等措施處理)。如果一刀切把這些家暴罪行都列為公罪,刑事機關不顧被害人反對而堅持起訴,把施暴人定罪判刑甚至送入監獄,雖然惡人得懲,但是那些不願起訴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卻要被迫承受隱私被強制曝光、家庭被強制分裂的痛楚,這種結局對被害人來說無疑也是一種傷害。如果從這個視角來看,半公罪將針對一些程度較輕、危害性不大或者涉及個人隱私罪行的起訴決定權交給被害人,考慮了家暴罪行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的選擇自由,也是一種人性化的合理安排。但對有嚴重的後果的家暴行為,刑事機關仍可介入,保護被害人。

    各地立法不同

    從世界範圍看,為適應時代的發展和對婦女的保護,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都對家暴問題專門立法,並且把一些嚴重家暴行為列為犯罪,進行刑事打擊和懲處。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以及刑事政策等差異,家暴犯罪是採取公罪還是半公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並不完全一樣。翻查有關資料可以看到,挪威等一些國家採取了公罪制度,但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選擇了半公罪制度,即“不告訴不理”。如在美國一些地方,對於檢察官起訴施暴人的決定,被害人可以以配偶權為由要求不指控。台灣地區刑法規定,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犯罪,對家人的普通傷害犯罪,均需被害人告訴才追究其刑責。在日本、韓國、瑞士等一些國家中,家人間的性侵犯罪行需要被害人告訴方能刑事檢控。我國內地的刑法對於虐待家人的罪行,也採取了“不告訴不理”的制度。

    堅持理性討論

    客觀來看,澳門特區從沒有專門立法到如今着手專門立法,這在防治家暴問題上已經有所進步,社會各界應積極推動立法工作早日完成。從澳門社會實際情況看,家暴犯罪列為公罪還是半公罪各有利弊,並無絕對的高下優劣之分,各有支持者也屬正常。法案最終採用哪種方式,需深入討論,形成社會較為接近的共識。任何法律都要全面考慮和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家暴立法也一樣,既要重視嚴厲打擊家暴犯罪的訴求,也不能忽視那些暫時不願追究施暴人刑責的被害人聲音。對於立法爭議應理性討論、平心靜氣地協商。任何片面化、極端化和情緒化的偏執態度,特別是用貼標籤的政治化做法,不僅無助於解決問題,反而會影響及拖延家暴立法進程,最終受傷害的,不僅是那些飽受家暴困擾的人群,還有澳門社會的整體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澳門社會環境特別是家庭文化傳統的特點應予考慮,更重要的是,立法者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婦女等家庭弱勢人群的意見,以爭取澳門社會在此問題上的最大共識。

    關  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