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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2017年物管晉新時代

2014-09-28 00:00

(左起)鄭錫林、楊錦華、胡俊華。

    分層物管法公衆諮詢

    房屋局:2017年物管晉新時代

    【本報消息】《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首場公衆諮詢會昨舉行。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表示,政府就兩個法例、一個規章同步進行,希望到一六年可基本制訂法規方向。預計一七、一八年整個物業管理可進入革新時代。因屆時所有規範業主、管理公司、管委會的法例已全部出台。

    未有規範實際管理

    公衆諮詢會昨下午三時假房屋局六樓會議室舉行。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代副局長鄭錫林、樓宇管理廳廳長胡俊華出席。

    有物業管理公司代表表示,管理公司是受僱機構,就合約本身履行商業行為。但大廈是屬於業主,每個業主應對大廈公共地方有共同的維護意識。房屋局有否向所有樓宇訂立“大廈公契”,對管理公司、管委會及業主本身在大廈公共地方都有約束的效力,建立“主人翁”的概念。

    楊錦華表示,公契是香港的法律要求、概念,當發展商興建大廈,並獲發使用准照後,小業主均須遵守公契。這份公契是政府法定要求,規範大廈業主必須遵守的義務及責任。澳門方面有類似公契的機制,但稱為“管理規章”。在《民法典》中有管理規章的規定,並要求業主制訂管理規章,該規章偏向明確小業主對於公共設施的權利及義務,但欠缺指導大廈實際管理方面工作。

    管理規章指引待修

    正因此,當局委託澳大專家、法律專家結合現行《民法典》要求,據樓宇管理所遇到的問題、經驗,制訂管理規章的指引文本,現時有條件推出指引。不過,《民法典》有關部分正在修訂,倘未來法務部門對《民法典》重新修訂,必然牽涉管理規章的內容,故會等待《民法典》修改情況明確時,再推出管理規章指引,屬指引性質。

    按照目前的《民法典》規定,管理規章要透過大廈管委員議決通過,新入則的大廈則由發展商制定管理規章。希望在政府推動下,結合民間智慧,除靠政府法例規定,業主可自行制訂管理規章。

    指引規範權利義務

    胡俊華指出,管理規章指引清晰劃分大廈的單位數量、公共設施、公共空間,方便日後就公共空間維修費計算攤分比例,並會規範管委會的權利、義務。另一部分關於大廈公共部分及獨立單位的使用及管理,透過管理規章由業主制訂容許的細則,後經管委會通過。也有關於財政管理的準則予業主參考,監管管理公司的財政運作制度是否完善。最後有提及業主違規的責任,由業主自行思考就某些行為制訂罰則,如高空擲物、隨地吐痰等,日後管委會可制訂條文,並寫入管理規章,要求業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