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涉邪教殺人案駁回上訴
【據新華社濟南二十八日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十八日對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等涉邪教殺人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的上訴,維持原判;對維持張帆、張立冬死刑判決的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晚,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等在“麥當勞”招遠府前廣場餐廳,採用腳踹、跺,用拖把、椅子擊打等方式圍毆被害人吳某某,致其當場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案件發生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死刑,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航、張巧聯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宣判後,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提出上訴。
證據確實定罪準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全面聽取了上訴人、辯護人、檢察員、被害人親屬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充分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合議庭針對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殺人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被害人死因及各上訴人責任是否明確;應否對張帆、張立冬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張帆、張立冬、呂迎春所信奉‘全能神’是否為邪教;呂迎春名下鉅額存款是否應當沒收”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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