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原告發現廚房天花板出現漏水及流落地面,遂向房屋局提出投訴。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建設廳監察處於2013年2月18日安排工程師進行目測檢驗。驗樓報告顯示原告所住1樓A座單位廚房天花板位置的漏水是相對應的2樓A座單位供水管爆裂出現滲漏所致,而2樓A座單位供水管爆裂是由善豐花園大廈結構柱爆裂引起;報告建議2樓A座單位業權人(被告)須於收到相關報告之日起15天期限內維修損壞的供水管。同時,土地工務運輸局向被告發出公函表示其單位的供水管損壞維修及賠償的責任問題,應由“善豐花園事件”日後確認的責任人負責,其可向該“善豐花園事件”責任人透過民事訴訟追討。但土木工程實驗室工程師指不能單憑目測便斷定廣興大廈的供水管滲漏是善豐花園大廈結構柱爆裂引致的。隨後,原告訴諸法院,要求判處被告支付澳門幣48,000圓的維修費、自提起訴訟至付清之日的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和職業代理費。被告指本案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善豐花園事件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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