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下午3時至4時左右,原告在被告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網上商店(e-shop)以每部澳門幣500.00圓及以其朋友的信用卡購買10部HTC OneX 手提電話,合共支付澳門幣5,000.00圓。被告在2012年3月19日上午11時發現其網站內之“我的網上商店”購物清單內錯誤顯示HTC One X 原價(澳門幣)500.00之事實,但在2012年3月19日下午6時才將其網站內容予以更正。被告職員在2012年3月21日透過電話告訴原告每部HTC One X手提電話的單價為澳門幣5,880.00圓,其支付的澳門幣5,000.00圓是預訂按金,以及原告須支付購買10部HTC One X手提電話的余款數額。當時原告明確表示是以每部澳門幣500.00圓購買HTC One X手提電話,並拒絕以澳門幣5,880.00圓購買。2012年3月22日被告職員再次聯絡原告並表示其預訂的手提電話單價為澳門幣5,880.00圓,倘若原告不願意以此價購買,被告可取消其訂購的10部手提電話並將有關款項退回其訂購時使用的信用卡帳戶內,為彌補取消合約為原告帶來的不便及為表示歉意,被告願意以每部澳門幣200.00圓代用券賠償予原告。被告在2012年3月23日取消原告訂購的10部手提電話並將有關款項退回被告訂購時使用的信用卡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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