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初級法院合議庭已獲證明的事實,第一嫌犯Luc A. Vriens、第二嫌犯陳應麟、第三嫌犯許建平、第四嫌犯方鎮猷明知歐文龍是公務員,而共同向歐文龍承諾給予或給予了其不應收取之利益回報,目的是讓歐文龍在“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執行合同及其後加工程(即“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承攬工程中針對提高污水排放質量標準的後加工程”)、“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執行合同及“路環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執行合同的行政審判程序中作出違反職務上義務的行為。另外,第一嫌犯還單獨向歐文龍承諾給予他不應收取之利益回報,目的是讓歐文龍在“路環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執行合同的行政審批程序中作出違反職務上義務的行為。同時,上述4名嫌犯還與歐文龍共謀,透過其公司或他人銀行帳戶接收和轉移上述不法回報,目的是隱瞞及掩飾這些回報的不法來源和性質,繼而使歐文龍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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