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持續推動公共行政的發展和改革,先後修訂了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隨著社會及經濟的不斷發展,公共門部處理的工作不但日趨專業化、複雜化,且有不少臨時或突發性的工作,在確保各公共部門配備基本人力資源以履行其核心職能的基礎上持續優化公共服務,有必要繼續以合同制度聘用公務人員,以有效配合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新挑戰。為此,特區政府就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展開調研及分析,並於去年向各公共部門、公務人員團體及公務人員進行諮詢,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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