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提出的《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中,建議允許受益人提前獲發養老金,主要是由於當時社會要求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下調至60歲,但在綜合考慮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本澳人力資源的供求及人口壽命延長等因素後,認為降低養老金年齡非常困難,但體恤到「部份人士受工作技能、身體條件或行業特性所限,往往需要在65歲前退休,這批人士必需要等到65歲以後才合資格領取養老金,這樣,在其達到領取養老金資格前的生活質素會受到影響。」因此建議允許合資格的申請人可提前申領養老金,但「每月不能領取整份養老金,而是按一個百比計算其應得金額。」且提前獲發養老金受益人於80歲前將一直按申請時年齡對應百分比計算應得養老金,年滿80歲以後則可獲發放全份養老金。當時建議有關百分比計算如下表(後來第4/2010號法律所載計算表年齡單位細化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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