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洲水仙巷出現禁泊標誌(右箭咀),且有左右兩個方向的箭咀,但圖左的輕型汽車旁,則設立泊車咪錶,結果兩者出現矛盾。(陳兆剛攝)
有網民上傳這宗合法泊車遭合法抄牌的示意圖。(互聯網圖片)
李仲森指,台山工聯職中旁設有停泊位,前有禁止停泊路標,卻沒有准許停車路標,因而存有失誤。(陳兆剛攝)
廉署昨日公布《2014年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當中行政申訴案件567宗,與前年相比有略升趨勢,內容多與公職制度、紀律部隊管理及執法、市政事務有關。廉署強調,對於投拆及舉報個案,主要從合法性合理性兩方面審視。但在廉署透露的一宗經典個案中發現,警方「抄牌」準則,與交通事務局設立的道路泊車標誌,竟然出現南轅北轍的標準,廉署之後現場勘察,認為警方的檢控,欠缺法律依據。
根據廉署工作報告,行政申訴部分的其一個案「交通違例檢控及罰款欠缺法律依據」,出現讓人意想不到的結局。內容指廉署於去年3月接獲投訴指,有市民在具咪錶的合法車位停泊車輛,已付費卻遭警員抄牌,依據為現場只有禁止停泊車輛路標,而沒有准許停泊車輛路標,但咪錶沒有法律效力。
治安警VS交通局
廉署綜合治安警察局及交通事務局的解釋後,並經實地視察情況後認為,交通局設置該「禁止泊車」標誌和黃線標記時,並無涵蓋設有泊車收費錶的泊位,故投訴人在該泊位付費泊車,便不能被視為在「禁止泊車」範圍內泊車而違反《道路交通法》的規定,是以治安警察局以「禁止泊車符號泊車」為由檢控投訴人,缺乏法律依據,警方最後亦同意退回罰款。
閉門畫則惹笑話
摩托車從業員協會理事李仲森認為,其實警員執法並沒有不清晰,問題在於現時澳門多處的交通路標設置不當或不清晰,交通事務局人員在電腦內畫圖時,沒有考慮到車位及路標實際情況存有矛盾,導致有警員按本子辦事,竟然會出錯的荒謬情況。
他又指,澳門有部分位置設有車位,但沒有設置停泊許可的路標,或有設置禁止停泊車輛路標的範圍(箭嘴方向)存在失誤,一般警員不會「雞蛋裡挑骨頭」,不應抄牌時仍照抄,交通事務局應儘快完善相關問題,以免有同類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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