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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咪錶位照抄牌

2015-04-30 00:00
【本報訊】警方執法經常被彈有偏差,事實上有警員連咪錶位泊車亦照樣抄牌。廉署年報披露,有駕駛者在咪錶位泊車後,被警員以設有禁止泊車符號為由票控,廉署認為警方的檢控缺乏法律依據,警方同意退回罰款。
廉署指出,警方曾回應由於法例並無訂定泊車咪錶的效力等同泊車符號或標誌,故警員按禁止泊車符號檢控。廉署人員曾實地視察,發現涉案地點的咪錶位附近的禁止泊車標誌下方的黃線只延伸至咪錶位左側,亦獲交通事務局證實設立的禁止泊車標誌效力範圍不包括咪錶位。廉署認為,由於當局設置禁止泊車標誌和黃線時並無涵蓋咪錶位,故警方的檢控欠缺法律依據。
另外,廉署年報披露,有投訴人委托地產公司出租車位,因爭議向消委會投訴,消委會以投訴人是出租車位營利,不符消費者定義。但廉署認為,投訴人不具商業企業主身份,透過地產出租車位的行為亦不屬於經營企業的情況。
廉署指出,如以當事人購買地產中介服務後有否獲得金錢利益,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消費者的因素,將衍生更多問題和質疑。廉署並引用立法者表明制定《房地產中介法》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說明購買房地產中介服務者,具有消費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