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甲向中級法院提起保全程序,請求中止保安司司長禁止其在一年內進入澳門之批示的效力,但沒有獲得批准。
在接獲合議庭裁判的通知之後,甲透過簡單申請針對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但卻沒有附具相關的理由陳述。卷宗呈交中級法院的裁判書制作法官之後,由於遞交申請及一併附具理由陳述的期間尚未完結,因此法官命令等待申請人遞交理由陳述。該期間過後,甲仍未遞交上訴理由陳述,於是該裁判書制作法官作出批示,不受理上訴。甲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評議會提出異議,但被裁定理由不成立。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為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不應不受理上訴,而是應該特別為其訂定補交理由陳述的期間,從而補正上訴在形式上不合規範的情形。
終審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審理後指出,在民事訴訟程序以及大多數行政訴訟程序中,在接到司法裁判的通知之後,敗訴方有
然而在包括中止行政行為效力在內的行政訴訟的緊急程序中,為了使最終決定能夠具有快捷性,立法者規定,在接到司法裁判的通知以後,敗訴方必須在
如果在這類緊急程序中,敗訴方通過簡單申請的方式提出了上訴,卻沒有在相關期間內遞交或者將理由陳述附入卷宗,那麼他將喪失遞交上訴理由陳述的權利。這是通過對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
因此,裁判書制作法官不給予上訴人附具理由陳述的額外期間是正確的。
基於以上的理由,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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