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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醫生協會抨擊中院判決 學者憂:直接向法官施壓後果危險

2015-06-06 14:33

衛生局醫生協會抨擊中院判決 學者憂:直接向法官施壓後果危險
有法律學者指出,法官判案後不可以再公開評論案件,一切已在判辭中寫明。這類案件法官須根據醫學鑑定報告作出裁決,「自由心證」並不適用。他憂慮如果法官要直接面對民間的壓力,後果非常危險,嚴重打擊司法獨立。
澳門衛生局醫生協會在文中指,患病小童身上的腸套叠癥狀並不明顯,即使醫療活動申訴中心當時也沒有確定這是醫療事故,「在診斷上的不足,並不能足以推斷為誤診」。又指臨床病案的複雜性,「不熟悉醫學專業的人士很難完全明白這一點,並不是靠幾位大法官坐在辦公室爬格仔可以推斷出來的」。
「法庭判決意見先入為主,將誤診作為明確事實,但實情是根本不符事實。腸套叠起病原因,多跟病毒有關,本例患者腸炎數天,完全可以出現繼發性腸套叠可能;坐船去香港,顛簸不適,也可出現腸套叠;當然,真正出現套叠時間,並不能確定。如果住院期已出現腸套叠,以外科的經驗,腸管早已壞死,不可能在香港還可以灌腸復位成功。所以初級法院判決不確定性是對的。」
該會質疑,醫療事件的判斷並不是對與錯兩元論,此案判定兩名鏡湖兒科醫生刑事罪成立,是對醫生行醫的善意造成「巨大傷害」:「醫生盡忠職守地看病看到要坐牢的話,是絕對不能被接受的。換位思考,如果非惡意的判錯案也要背負刑事責任,那麼是否公正?這樣又有誰來當法官?
按照法官的解釋,病人到醫院看病,把自己交給醫生看病,如果醫生是專科醫生,就應該醫好病人,如果醫不好,就沒有盡到謹慎義務原則,就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入刑事罪!這就是本案法官的思維,實乃荒天下之大謬!法律原則不應有罪推斷,法官只選擇可能判罪的意見,而其他醫學鍳定委員會的意見就忽略,這些都是互相矛盾的!不謹慎的原則在這案例中充分體現!也喪失司法公正性,更違背法律的善意原則。類似案例國際上除極權國家外也鮮有,實乃史無前例的司法笑話,貽笑天下,令本澳司法界蒙羞。」
聲明全文: 澳門衛生局醫生協會 我們就「兩醫生過失傷害罪成立」發表意見 鏡湖醫院兩名醫生於二零零二年在治療一名因嘔吐和肚痛入院五天的男童時,診斷期間整個症狀的表現符合急性胃腸炎和胃腸功能紊亂,在出院前一天症狀緩解。但其到香港求診後,確診為腸套叠,男童在港接受治療後出院,目前健康成長。事後男童家長狀告兩醫生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日前被中院裁定罪名成立。
醫療事故是醫療活動過程中,醫療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的管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從有關案例中,明顯不屬醫療事故,當時澳門醫療活動申訴中心也沒有確定這是醫療事故。但最後竟然上升到刑事責任,兩名醫生更被中級法院判以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令人感到疑惑,沒有涉及醫療事故而主診醫生被判傷人罪更令業界震動;判決結論對醫務人員帶來沉重負擔,令醫務界心寒。
就讓案例分析,我們認為:
第一:申訴中心意見書僅供參考,在診斷上的不足,並不能足以推斷為誤診,也不能以此為據作為傷害患者身體完整性的情況。臨床病案的複雜性,診治過程的改進,是臨床工作的特點,不熟悉醫學專業的人士很難完全明白這一點,並不是靠幾位大法官坐在辦公室爬格仔可以推斷出來的。另外,醫學鍳定委員會也作出補充鍳定亦指出因醫學具高度的技衛性及診療效果的不確定性,且在本個案中,此病兒腸套叠臨床表現的不典型及反覆性,即使診療上無不足,強行要求診治醫生保證一定能作出及於指定時限內作出正確診斷,實屬不科學及不合理!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獨立第三方的醫療專家證人在初院所作的專業證供未得到中院合議庭重視,醫療專業知識和臨床思維的特點,沒有在案例得到充分反映。
第二:認為在有「明顯的腸套叠症狀」的情況下仍然診斷錯誤,法官引用原告人所謂轉述的語言,究竟明顯的症狀所指為何?腸套叠典型症狀為腹痛、腹部包塊、果醬樣大便三聯症,而本患兒僅腹痛,如何明顯呢?所以這個明顯症狀是誰說的呢?初級法院也沒有傳召所謂香港醫生的意見,完全原告自說,怎可以作為證據之一?法庭的理據嚴謹性何在?
第三:腸套叠的診斷上,以症狀和體微加上超聲波檢查是最常用方法,法庭所指針對性檢查所指為何?X光透視下灌腸法?對於小兒,X光有一定放身性,而灌腸為侵入檢查,均不適宜放寬指征使用,需在超聲波檢查證實或高度懷疑情況下才進行。
第四:法庭判決意見先入為主,將誤診作為明確事實,但實情是根本不符事實。腸套叠起病原因,多跟病毒有關,本例患者腸炎數天,完全可以出現繼發性腸套叠可能;坐船去香港,顛簸不適,也可出現腸套叠;當然,真正出現套叠時間,並不能確定。如果住院期已出現腸套叠,以外科的經驗,腸管早已壞死,不可能在香港還可以灌腸復位成功。所以初級法院判決不確定性是對的。
第五:即使出現了誤診,對患者治療效果是相同的。腸套叠的治療,灌腸復位成功率90%,而成功復位患者當中,再次腸套叠機會10%,如無效,則需手術復位。本患兒療程,跟一般腸套叠無異。退一步說,即使出現誤診,也不可能要主診醫生背負刑責。
第六,醫療事件的判斷,並不是對與錯兩元論。本案判決,無疑將產生極壞的影響。現時台灣「醫糾法」都計劃增加醫生在診療過程是免責性的,本案判決衝擊醫患互信關係,挑起社會矛盾,本案例中醫生對診治是認真和負責的,如果這種案例成立,很多個案都可以索償,就如常見闌尾炎,早前都是腹部不適,數小時或數天後症狀才會典型,在明確診斷之前,一般醫生未必及時明確診斷到。故醫生為保護自已,必然做出過度醫療、過度檢查,從而增加患者的負擔和損害。本案法庭判決,完全顛覆醫生正面形象的認知。錯誤引導醫生採取保護性醫療措施。 按常理分析,我們認為:
醫療實證醫學中醫生作出當前的判斷,會考慮到當時病人的病情和檢查,是不斷理解臨床過程和尋找事實真相的過程,疾病是十分複雜的,沒有一步到位的治療和診斷過程。在醫生的專業判斷和檢查中,沒有足夠臨床實證,不會作過多不必要的檢查,若病人一求診即作大量和昂貴的檢查,不是病人之福。醫學診治過程是逐步調整的過程,醫生不是神仙,不是所有疾病都可以一下子診斷出來的,且醫療的複雜性並不能簡單歸結為對或錯之兩元論。
醫療關係的核心是互信,醫生行醫核心是善意的,是救死扶傷和仁心仁術,不是買賣關係,不是顧客關係,本案判處有意識的過失傷害罪,是對醫生的善意這一核心價值的巨大傷害,引起醫患和諧互信基礎動摇,病者對醫生信任動摇,醫生也只有採取保護性措施,這對社會的影響深遠。醫生盡忠職守地看病看到要坐牢的話,是絕對不能被接受的。換位思考,如果非惡意的判錯案也要背負刑事責任,那麼是否公正?這樣又有誰來當法官?
按此例解釋,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不能完成本職工作,而導致他人受傷的都可以被定為刑事?警察抓賊而導致他人身體財物受損,是刑事?政府各首長也應該為未曾預意見的意外或變故擔負刑責?某法官因某嫌犯的證據不足而將其判決無罪釋放,該嫌犯繼續犯案傷人,那麼該法官更被判定犯了「有意識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按照法官的解釋,病人到醫院看病,把自己交給醫生看病,如果醫生是專科醫生,就應該醫好病人,如果醫不好,就沒有盡到謹慎義務原則,就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入刑事罪!這就是本案法官的思維,實乃荒天下之大謬!法律原則不應有罪推斷,法官只選擇可能判罪的意見,而其他醫學鍳定委員會的意見就忽略,這些都是互相矛盾的!不謹慎的原則在這案例中充分體現!也喪失司法公正性,更違背法律的善意原則。類似案例國際上除極權國家外也鮮有,實乃史無前例的司法笑話,貽笑天下,令本澳司法界蒙羞。
總之,按現行澳門法律,本案已成定論,中級法院是最後判決,不能上訴終番。法官引用的條文和見解可以有不同解讀,法官要尊重專業意見,不可為所欲為,要持司法公正性。故本會希望社會予以深入討論,引起法律界的反思,糾正法官在有關醫學方面錯誤的司法見解,甚至檢討法律或制度本身的缺憾。
  澳門衛生局醫生協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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