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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VS醫理 行運醫生醫病尾?

2015-06-09 21:55

(網絡圖片)
連日來醫療團體在報章大字標題,刊登6份聲明誓要為專業「討回公道」,質疑中院判兩名鏡湖兒科醫生過失傷害罪成立理據不足,認為涉事醫生「並非誤診、漏診,只是未搵到病因」,並非有意識傷害病人卻要負上刑責,引發業界憂慮和恐慌。另一邊廂,一份又一份聲明鋪天蓋地,越演越烈,非但未能完全說服市民,反演變成外行人與內行人之間的罵戰,不少人質疑「為何澳門查不到,一過香港就知道?」
針對案件本身的關鍵爭議,《論盡》整理了市民的疑問、曾經為該案作證的澳門外科學會理事長朱立文(鏡湖肛腸科醫生) 的說法,也訪問了多位資深法律界人士,從法律及醫學角度,闡述各自對案件的不同理解。
 
有熟悉司法界人士分析,這次中院裁決相信是基於一種專業上的不作為,醫學鑑定報告中的第二點是關鍵:「診治醫生在診斷上確有不足,未能掌握實際病情發展而積極採取相應輔助檢查及要求會診」。法官處理醫療爭議不可以用「自由心證」否決醫療鑑定報告的結果,除非有一份更權威的鑑定報告。綜合分析案情,法院認為醫生有專業和謹慎的義務,診療期間意識到可能有另一種病因,曾經有懷疑是腸套疊但沒有積極跟進,再做其他檢查,特別是在幾天的治療後病情未有好轉,主診醫生卻沒有要求其他專科醫生會診,這就是法院所指的「過失」行為。
「兩嫌犯曾經懷疑腸套疊或腸梗阻的情況,但是在僅有的腹部平片及腹部B超聲波檢查,並沒有針對此懷疑作針對性的檢查……堅持受害兒童的疼痛不是來自腸套疊,兩嫌犯的行為存在過失,而且是有意識的過失,很明顯嫌犯構成了被控訴的罪名。」( 中院判辭:http://www.court.gov.mo/zh/subpage/news?id=955)
根據《刑法典》第14條a項有關「過失」的定義,行為人明知有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必須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注意,行為時並不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視為「過失」。而《刑法典》第142條「過失傷害罪」對醫護人員已有特別的免責條款,對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提供一定保障。
由於刑事責任的事實在2013年已超出歸責時效,涉案人無法再向終院上訴。如能證明法官是故意犯錯,可向司法官委員投訴。他指出,中院對案件其實有三份判辭,雖然刑事責任部分宣告失效,但最後一份判辭明確指出這不影響民事賠償的裁決。 曾為案件作證的鏡湖專科醫生朱立文日前出席一個座談會時就事件回應記者提問: 1、為何病童入院多天未能找到病因,但一到香港就確診是腸套疊?
腸套疊是病毒引起的兒科急性疾病,因為炎症影響了腸道不正常蠕動,令到小腸套進了前段的腸子裡。這是隨時都會發生,可能這一刻在醫院沒有,回到家中腸道就卡住了。在鏡湖,醫生已做過腹部X光檢查和超聲波,當時並沒有發現腸套疊,至少在檢查那一刻是未出現這病症,臨床判斷是腸道感染及胃腸功能紊亂。如果留醫期間是腸套疊,拖到去香港醫院可能已出現腸壞死,但這個案並沒有。腸套疊是不確定時間出現,我們無法知道究竟是檢查之後、離院後還是坐船途中出現。正因為有這不確定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以初院判刑責不成立。
行內有句話「行運醫生醫病尾」,後期接手的醫生多數能診斷明確,是因為前面的醫生做了很多檢查,排除了很多可能性。不能因為有最後診斷而推翻了之前其他醫生的努力。 2、法院和醫療界都認同一點,正如衛生局醫學鑑定報告(注1) 所說,當時涉案醫生「診斷上有不足」,既然當時病情無好轉為何沒有邀請外科醫生會診?
無會診不代表有錯。兒科專科醫生按當時癥狀完全有能力做到判斷,不一定需要外科醫生。當時病癥不明顯,只有腹痛,但沒有腹部包塊和果漿樣大便,也做過X光和超聲波檢查,即使外科會診結果也可能是一樣。「診斷不足」不代表有誤診或漏診,報告文字上的意思是指「可以做得更好」。醫療過程複雜多變,很多時是多因多果,法庭判案很容易會將結果回頭再推論原因,兩者有不同的解讀。
醫療界這次反響很大,難明白中院裁判的理據。雖然刑事歸責時效已過,但既然法院認同醫生診斷細心負責、有工作熱誠,最終為何判刑事罪成立?醫生不會有心傷害病人,她們本身也是善意的,想幫助病人。這是一種病,不應將矛盾轉移到醫生身上。醫學界聲發表這麼多聲明,也是因為法律界和業界有不同解讀,分歧很大。現在法庭已經判了,無辦法再上訴,希望司法界日後處理醫療事件能夠「慎思」,反思醫生要被判刑責,理據是否已經足夠。
3、會否擔心醫務界被指自我保護或向司法界施壓?
在澳門,司法是獨立的,不要說醫療界無法施壓,連特首也無法向司法界施壓。我們舉辦這次座談會,只是想將醫療界的觀點和解讀向社會和司法界表達。站在市民角度也會不明白,醫療界是否在維護自己的利益?其實不是。在現行制度下,醫患雙方都沒有太大保障,希望將來《醫療事故法》引入好的機制,保障雙方權益。
4、那為何不早點開記者會說明,登了五篇聲明後才出來?
之前諮詢過法律意見,這類案件到中級法院後無法再上訴。醫療界不想挑戰法律,平日一般都不會出聲,但醫務團體內部討論反應很強烈,認為有需要登報聲明,反映業內意見。如果市民誤以為醫療界自我保護,只是不明白事情細節。
另外,有關民事賠償的部分,判辭說只要醫生診斷未明確,做了相關檢查但沒有效果、幫不到病人,賠償要由醫生支付(注2),這點引起業界很大的憂慮和恐慌。業界認為,在診斷未明確前要做很多檢查,甚至很多到最後都未能診斷到,尤其是澳門的醫療環境,始終病例較少,醫療上有很多進步空間。如果說診斷未明確就要賠償,可能會引起很多訴訟,醫生的風險非常高。
5、澳門以往都有很多醫療事故,有家屬出來求助伸冤,但又不見有醫療團體出來發聲,但現在一涉及業界利益就鋪天蓋地發聲明,如何讓市民理解這不是保護業界還是公眾利益?
以往不時有醫療糾紛和投訴,事件很複雜,涉及仲裁、調解,每間醫院內部都有處理投訴的制度。醫療界平日都很保持低調,但這事件涉及刑責,並不是所有醫療爭議都不涉及刑責,而是說醫生按正常的醫療流程去做、不是有意識的過失,不應被判刑事。例如:法官判錯案是否可被追究刑責,當然是不可以。
另外, 判案的理據中,見到對醫療方面有很多誤解,令業界憂慮將來會承受很多不白之冤。醫生為了保障自己,一定會做更多檢查,這樣是變相保護自己,但對病人和社會都增加了負擔。 附注: 1 檢察院委託衛生局所做的醫學鑑定結論如下: 一、鏡湖醫院兒科的醫護人員在病兒的整個診療過程中,確曾有細心診察病兒及作出詳細的診療記錄,充分表現該等人員專業上的關注。 二、但其診治醫生在診斷上確有不足,未能掌握實際病情發展而積極採取相應輔助檢查及要求會診。 三、並未對病兒的健康造成長遠影響或損害。 2 中級判辭原文:「在澳門醫院,由於醫生沒有正確診斷出疾病,更未有作出正確的醫療計劃和措施,基本上等於沒有治療。而這部分的費用屬於不應該支付而支付的費用,應該得到賠償。」
法院連結:http://www.court.gov.mo/zh/subpage/news?id=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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