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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身份騙取免費藥品 山頂醫院行政總管詐騙罪成

2015-06-10 00:00

【特訊】終審法院消息:
被告Rui Alberto Marques de Vasconcelos e Sá於2003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以個人勞動合同形式在山頂醫院擔任專科衛生護理行政主任。2006年1月至2012年4月間,被告至少68次在上班時間離開澳門前往珠海等地,但卻像正常上班一樣簽到,沒有在簽到紙上記錄其曾經離開以及離開的時間。此外於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還曾先後70次利用他兩名在山頂醫院享有免費醫療服務的朋友的名字,在山頂醫院預約與其熟識的兩名葡籍外科醫生的門診,讓後者為其開出治療失眠、腦退化症以及精神疾病的藥物,並隨後在院內或院外的藥房提取,之後將它們據為己有。事實上,身份被冒用的兩人從沒有請任何人為他們預約門診,也沒有前往山頂醫院看病,更沒有請任何人代為開藥。在一年多的時間裡,被告利用這兩個人的身份共開出了總價為138,609.54澳門元的藥物。
檢察院對被告提起控訴,指控其以實質正犯、既遂及連續犯罪的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結合第246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一項《刑法典》第350條規定及處罰的棄職罪,兩項《刑法典》第251條第1款結合第243條c項規定及處罰的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以及三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
衛生局以輔助人的身份參與訴訟,並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請求法院判被告向其支付三筆款項:1) 不合理缺勤期間不當收取的薪俸93,488.00澳門元,外加47,894.30澳門元的利息;2) 不法據為己有之藥品的費用138,609.54澳門元,外加38,258.30澳門元的利息;以及3) 非財產損害賠償900,000.00澳門元。
初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首先,關於棄職罪和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合議庭指出,由於案中沒有證明被告具有“阻止作出公共服務或使之中斷的意圖”,也沒有證明被告持有或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因此這兩項罪名不成立。
至於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應就不同的行為各自作出判斷。
有關在缺勤工作時仍然在簽到紙上簽到的行為,合議庭指出,簽到紙具有代表功能(代表人的想法)、證明功能(可以證明某個具有設立、更改或終止法律關係效力的事實)及保證功能(是一項載有簽到人身份的意思表示),屬於《刑法典》第243條所規定的文件,而被告通過在該文件上簽名,作出了一項可以證明其出席之法律事實的書面意思表示,由於該表示與事實不符,因此其行為滿足一項以直接正犯及或然故意的形式觸犯的偽造文件罪。然而該行為不構成詐騙,因為被告未經僱主同意擅自缺席工作只構成不合理缺勤,但並沒有製造任何的圈套或者陷阱,不屬於使用欺騙手段使僱主產生錯誤,以便獲得其原本無權取得的薪俸。
至於使用他人名字開藥的行為,合議庭認為這構成詐騙,但考慮到被告在2011年和2012年間是採用相同的方法使用他人名字取得免費藥品,行為相同,外部條件一致,受害人都是衛生局,因此該行為僅構成一項以連續的方式觸犯的詐騙罪。
考慮到被告為初犯,犯罪事實距今時隔多年,以及每項詐騙的金額較低,因此合議庭決定給予緩刑。
在民事賠償方面,合議庭認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第88條及第90條的規定,工作人員在未經有關主管許可的情況下擅離工作地點視為不合理缺勤,導致喪失相應於缺勤日數之報酬。被告先後68次缺席工作,但仍收取報酬,對衛生局造成了93,488.00澳門元的財產損害,應當退還。另外被告利用他人身份取得了原本無權取得的免費藥品,對衛生局造成了138,609.54澳門元的財產損害,理應作出賠償。至於支付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由於未能證明相關損失,因此不予支持。
綜合以上的理由,初級法院裁定檢察院之控訴理由部分成立,並作出如下宣告:宣告將被告被指控觸犯的兩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改判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宣告被告被指控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350條所規定及處罰之棄職罪、兩項《刑法典》第251條第1款結合第243條c項所規定及處罰之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及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判處被告以直接正犯、既遂及連續犯罪的形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結合同一法典第24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偽造文件罪及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分别處以1年及9個月徒刑。數罪併罰,處以1年6個月徒刑之單一刑罰,緩期2年執行,自判決確定起計算,條件為須於30天內向民事請求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作出民事賠償。
此外合議庭還裁定民事賠償請求理由部分成立,判處被告於30天內向民事請求人支付232,097.54澳門元的賠償,附加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延遲利息,自本判決起計算直至完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