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被告
勒遷之訴的法官透過
原告
被告
原告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問題作為時效取得之訴的訴因,由勒遷之訴的被告以附帶方式提出。在對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作出裁判後,如果勝訴,勒遷之訴便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它是《民事訴訟法典》第
同時,終審法院合議庭對
另外,即使先決訴訟仍處於待決狀態,如從屬訴訟已進行至相當階段,以致中止訴訟程序弊大於利,也不應命令中止訴訟程序。但從屬訴訟,即勒遷之訴,並未進行至相當階段,只是完成了訴辯書狀階段,尚未制作清理批示和調查基礎表,因此不符合此處規定的條件。所以上訴理由成立。
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
參閱終審法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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