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夏季來臨,越來越多的人會外出游泳消暑,但是,澳門對開放給公眾使用的泳池卻無統一監管或指引,居民擔憂公共游泳場所能否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
現在澳門的公共游泳場所,體發局管理蓮峰體育中心游泳池、鮑思高體育中心游泳池、巴波沙體育中心游泳池、嘉模泳池及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池,聘請外判公司提供救生服務,要求相關公司必須有合資格的救生員,同時,每天會在特定時段進行常規性清池、每年兩次封閉泳池清池;民政總署負責新花園泳池、孫中山泳池、竹灣泳池及黑沙泳池,每個游泳池最少有三名救生員駐場,同時,民署化驗所負責檢驗全澳公眾泳池及向公眾開放的私人游泳池之水質。而酒店泳池的管理由旅遊局負責,制定了《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以供酒店業界遵守,指引只是建議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設置救生員,並非強制要求。
泳池,作為公共場所,香港有專門的發牌制度,國內各省市都有規範的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在澳門,除了體發局、民署屬下的泳池有較正規的管理之外,對公眾開放的私人泳池包括酒店和私人屋苑,管理鬆懈甚至似乎「冇王管」,為此,酒店近幾年都有發生在泳池溺斃的意外事故。
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對於私人屋苑內設的面向公眾使用的泳池,除了民署作必要的水質監測之外,政府有無其他方面的監管,參考香港的《泳池規例》、內地各省市的泳池管理辦法,澳門是否應該加強在救生設備、救生員駐場、泳池規格、管理規章、違章處罰等方面的監管?
二、為規範泳池管理,保障居民有一個安全的游泳環境,會否考慮對所有面對公眾開放的泳池都實行發牌制度?
三、近年,酒店時有發生泳客溺斃的事故,根據旅遊局的指引,只是建議游泳池開放時間內設置救生員。現在酒店及私人屋苑泳池救生員駐場的情況如何,是否應該要求所有對公眾開放的泳池都有救生員駐場而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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