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各種投訴大幅上升一倍
去年澳門外勞數目突破
萬,其中建築外勞佔近四分一,根據勞工局的數字,
年涉及外僱的投訴個案有
宗,比前年上升
,其中求助的建築工人更急升
倍有多,從前年的
人增至
人。今年頭
個月,投訴的建築外僱已有近
人。從
年至
年
月,勞工局接獲的建築外勞欠薪個案有
宗,涉及
人次,其中有
已完成處理,但當局並未透露歷年對違規僱主的處罰數字。
近年本澳涉及外僱的勞動權益的投訴方面,
年共開立
宗個案,涉及外地僱員
人次
建築外僱佔
人次
,
年共開立
宗個案,涉及外地僱員
人次
建築外僱佔
人次
,
年
月至
月共開立
宗個案,涉及外地僱員
人次
建築外僱佔
人次
。上述期間有關從事建築業的外地僱員的主要投訴事項涉及工資、解僱賠償和預先通知金、週假、強制性假日、停工及超時工作補償。
有關從事建築業的外地僱員涉及欠薪事項的個案方面,於
年至
年
月期間,共開立
宗個案,涉及外地僱員
人次;上述
宗個案,已完成處理有
宗個案,涉及外地僱員
人次,其中投訴理由成立的有
項次、協商解決的有
項次、投訴理由不成立的有
項次。
勞工局表示,作為勞動監察部門,一直依法保障本地僱員和外地僱員的勞動權益,任何僱員的勞動權益受損,均會依法獲得保障。並會積極協調勞資雙方儘快疏理勞資糾紛和處理工作補償事宜;倘外地僱員因工作關係終止而離開澳門,其勞動權益仍然受到保障。
當外地僱員要求勞工局協助追討欠薪等勞動權益,該局會立案跟進,即使外地僱員已返回原居地,仍可透過書面方式(例如公函、電郵、傳真等)與外地僱員聯繫,核實有關勞動權益。另外,外地僱員亦可透過經公證的授權方式,授權第三人為其追討依法保障的勞動權益。
外勞工資比本地低近半
與本地工人形成惡性競爭
據人資辦資料顯示,今年四月份本澳建造業外勞數字已達
萬
千人,當中非技術外僱佔九成八,絕大部份廉價勞動力來自內地。當局在
年制定建造業外勞最低工資為日薪
元,保障本地人就業。但該指標十年來沒有調升,大幅落後市場水平,本地人面對外勞廉價競爭亦越趨激烈,亦出現了外勞未走,本地人先退場的情況。
近年本澳大小工程不斷,但外僱日薪較本地工人低近一半,令本地工人與外僱形成廉價競爭,嚴重威脅本地工人的飯碗。現時本澳建築業日薪水平較香港低,香港建築工人的平均日薪約有一千五百元,本地建築工人平均日薪為九百五十五元,而外僱的薪金水平長期較本地工人低,從事機械操作員、燒焊、模板、紮鐵、泥水及批盪等工種外僱的日薪水平均低於本地工人近五成,令本地工人與外僱形成廉價競爭,薪金水平難以合理提升。
近年澳門的外僱人數不斷上升,對本地人的就業權益造成一定的影響,引起不少勞工團體反對,認為會令本地人失業,削弱他們就業權益。從事建造業多年的本澳居民黃先生表示,一般地盤開始施工時,承建商都會先請本地人,登記身份資料之後再去申請外勞額。當外勞「到位」後,就會千方百計迫走本地人。若本地人想繼續在地盤工作,就要透過「中介人」向承建商推薦,成功後中介會扣除約兩成的日薪作「人頭費」,變相剋扣本地人工資。
黃先生指出,本地建造業工人工作及收入極不穩定,縱使本地人日薪高達
元,但每月只能上
日班,更可能「今日返緊工,隨時聽日就入唔到閘,俾人炒魷!」他坦言即使到勞工局搵工,打算從事日薪只有
元的雜工,承建商亦不會聘請,「因為地盤已經滿晒人,就算你想入地盤見工都入唔到,想見僱主都無得見。」批評政府外勞政策寬鬆,外勞工資過低,令廉價外勞充斥本澳,導致本地人就業十分困難。
為更好落實外僱退場機制
工程完成後須盡快離澳
五月底「巴黎人」酒店地盤大批退場外勞因追討賠償和欠薪不果,多次到中聯辦抗議,有工人多次衝出馬路與警員推撞。之後不斷的交涉、談判。不少人認為該批勞工誤解了勞工法,要求太高的離職補償,但卻淡化了工人被長期無理剝削、欠薪等問題。是次糾紛中
僱主通過勞務仲介公司和外地僱員簽訂具期限合同
因工程提前完結
因此要求工人離場
終止合同。但因雙方對賠償金的數額認定無法達成一致而產生糾紛。
按照在現行機制,建築業界外勞的工資水平已存在不合理,薪酬起跳本身低於本地人,根本做不到政府所謂的「同工同薪」;加上中間環節被人剋扣工資,與本地工人形成削價競爭。本地企業一直喊人力資源不足,要求輸入外勞,更有的原因是透過輸入外勞令他們可以獲得更大利潤。
目前大型工程地盤的外勞都通過總承建商名義申請輸入,由分判管理,每每這些總承建商都不負責任。總承建商總是將責任推給分判商,本澳建築地盤管理存在混亂,衍生更多勞資糾紛。由於現時澳門無建築業登記和註冊制度,當局沒有要求一個工程要列明總承建商、工程分判商、判頭、工人等資料,加上本澳現行法律沒有要求本地僱員與僱主一定要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僱主要推卻責任很容易。
有意見認為,本澳有必要盡快建立相關建築業登記和註冊制度,而參考鄰近地區經驗,在未有相關制度前,政府應首先在公共部門推廣建築業登記和註冊制度,要求所有參與政府公共工程的承建商,都必須登記,清清楚楚登記建築商和工作資料。並在在建築業欠薪制度上,應加入總承建商墊支責任的機制,規定在地盤發生勞資糾紛時,總承建商應墊支,讓工人可以獲得一定補償;至於總承建商與分判商的債務糾紛,應由總承建商與分判商自行搞清楚,不應由工人承擔。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在五月下旬受訪時表示,為更好落實外僱退場機制,已與運輸工務司進行跨司會議,負責公共工程的部門定期與人資辦、勞工事務局溝通,實事求是審批外僱。如公共工程剩餘三個月工期,外僱僅獲准四個月逗留期,即僅多一個月,以完成薪酬支付等手續,不會有空間讓外僱在無被聘用下逗留澳門,工程完成後須盡快離澳。
梁維特表示,為更好落實外僱退場,最近透過跨司會議,與運輸工務司司長溝通,公共工程部門定期與人資辦、勞工局溝通,實事求是審批外僱。如公共工程的建築工期剩餘三個月,過去僱主為外僱申請續期,因未有掌握完工期,便讓外僱續約一年,但並不科學,部分外僱未必準時離開,對社會產生負面效果。現在對祇剩三個月工期的外僱,最多給予一個月逗留期限,讓他們完成退場機制的手續,包括薪酬支付等,不會有空間在無被聘用下而逗留澳門,必須在工程完成後盡快離澳。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