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社屋亂象,房屋局將開展為期60日的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公開諮詢。(周婉茵攝)
房屋局局長楊錦華表示,今次諮詢建議修訂內容包括「超收入戶」及「富戶」定義及處理方案。(鄭健勳攝)
政府昨日推出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諮詢公眾文本,擬撥亂反正「有屋無人住、有人無屋住」,甚至分租圖利等濫用社屋多年亂象,富戶首當其衝被「趕絕」,要交雙倍租金之餘,最多住四年即要搬走。當局並擬引入扣分制,如住戶擾民不顧衛生等,除加大罰則外,兩年內扣滿30分,租戶可被解除租約。
房屋局局長楊錦華昨日在新聞發布會,介紹今次諮詢文本內容時表示,鑑於近年社會環境急速發展,令推行多年的社屋行政法規有需要檢討,故推出諮詢文本,由本月9日起至9月6日,展開為期60日公開諮詢。
房屋局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指出,今次諮詢文本建議,明確「超收入戶」和「富戶」定義,超出收入上限不足一倍為「超收入戶」,超出一倍以上為「富戶」。
他表示,現時超收入上限但少於上限一倍家團有712個,其中有198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而繳交雙倍租金;而超出收入上限一倍家團則有43個,其中有12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而要交雙倍租金。
「超收入戶」可以留低
他稱,有見及此,文本建議,租戶被列富戶兩年後要交雙倍租金,交雙倍租金兩年後,租戶必須退場,即持續被列為社屋富戶四年即要搬走;至於收入上限超出不足一倍超收入戶,文本建議毋須退場。
房屋局指出,定義後的社屋富戶收入,已高於本地居民入息中位數,即使四年後需退場,有關富戶收入亦已穩定。針對有記者問及,住戶被定義「富戶」後,退場情況會否更少時,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回應稱,在未有分級情況下很難訂界線,要求租戶退場,定義「富戶」是希望有更明確處理手法。
文本亦建議,為使社屋更好發揮解決經濟薄弱家團居住作用,建議富戶租金率由現時22%調升至30%,以推動富戶自願退場。
扣分制「嚴刑」治擾民 扣滿30分即解除租約
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諮詢公眾文本建議,引入扣分制,住戶如觸犯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行為,在兩年內被扣滿30分或以上,房屋局有權解除住戶租賃合同。
局方經綜合考慮現時社屋租戶違規情況後,建議按違規行為嚴重性,建議扣2、4或6分。文本建議,破壞樓宇或騷擾鄰居扣6分;在社屋公共地方聚賭、高空擲物等扣4分;亂拋垃圾、單位積存垃圾產生難聞氣味等扣2分,同一行為若兩年內重犯,扣分將乘1.5倍。
房屋局表示,為給予租戶糾正不良習慣機會,被扣分數設「有效期」,假設「有效期」兩年,每項不當行為由觸犯日起計兩年後失效,即從有關租戶被扣除總分數扣減。
INFO
政府建議社屋扣分制要點
破壞樓宇或騷擾鄰居扣6分 |
公共地方聚賭、高空擲物扣4分 |
亂拋垃圾、單位積存垃圾扣2分 |
兩年內扣滿30分或以上,可解除租約。 |
備註:同一行為兩年內重犯,扣分將乘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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