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即時報道
  • 每週專題
  • 藝文爛鬼樓
新聞
  • 指許多學生家長因子女遭欺凌求助 謝誓宏促多方合作共遏校園欺凌
  • 僅討論約20分鐘 樓市全面撤辣法案獲立法會29票支持「緊急」通過 公佈後翌日生效
  • 今日起 申請人可經電子申請系統查詢長者公寓申請結果
  • 4名小學生涉多次辱罵及襲擊一名女長者 司警局:未成年人犯罪須負法律責任
  • 議員籲以「人才引進」留住在澳就讀的外地大學生 賀一誠:現時符合要求不足兩百人
  • 賀一誠:本澳很多自殺個案涉及中學生及長者
  • 中央已批外籍家傭可到「新街坊」工作 賀一誠:暫未有申請
  • 議員促發展總部經濟 賀一誠著議員認識「經濟形勢」須先待本澳經濟回復
  • 賀一誠:祐漢新村舊區重整今年開展 順利樓首開工
  • 賀一誠:馬會地段需五至十年發展多功能場地 不興建住宅或賭場
  • 兩幅行賄歐文龍土地被判澳門特區 林偉夫婦不服上訴 終院維持原判
  • 鄭新聰:在維護國安問題上 只有「一國」之責 沒有「兩制」之分
  • 賀一誠: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體系持續健全
  • 長者公寓首階段申請單位增至1,500多個 首三年使用費八折 預計首批759個單位今年第四季入住
  • 台灣保育團體籲人人以力所能及方式傳遞保育中華白海豚、珍惜海洋的訊息
  • 台灣保育團體籲人人應力所能及 傳遞保育中華白海豚、珍惜海洋訊息
  • 指填海造陸破壞大 保育團體批政府為建「生態島」寧填海也不建廢料篩選設施
  • 羅立文:「生態島」未有結論
  • 由特區政府選名「澳門大橋」可代表澳門 羅立文:「生態島」未有結論
  • 本月初路環一名「少年」高處墮下死亡 教青局未發稿 未回應是否學生身份

酒店浴室滑倒 住客上訴得直 法院判賠35萬

2015-07-06 20:24

酒店浴室滑倒 住客上訴得直 法院判賠35萬
一名香港男子09年入住澳門某五星級酒店期間在浴室滑倒,左前臂兩處骨折,留下永久性傷殘,被鑒定長期失去部分工作能力,程度至少為8%。事主提告向酒店索償,初院判酒店需賠償20萬及2萬多元醫藥費。事主認為以其收入水平、年齡和這次受傷造成的損失,賠償太低,上訴至中級法院,原告人部分勝訴,酒店須向事主額外支付15萬賠償。
案件詳情如下:
2009年10月3日,香港居民A與妻子入住澳門的某間五星級酒店。同日,A在酒店房間內沖完涼穿好衣服之後又返回淋浴房時滑到,仰面摔倒在洗手間地上,左臂受傷。在A的妻子與酒店取得聯繫後,酒店的工作人員立即叫救護車將A送往鏡湖醫院救治。事件導致A的左前臂兩處(尺骨和撓骨)骨折,6周無法移動。A在治療後仍無法痊愈,留下永久性傷殘,被鑒定為長期部分無能力,程度至少為8%。為醫治左前臂的傷勢以及申請醫生證明,A共花費了22,362.00澳門元。
A向初級法院針對該五星級酒店的持牌人B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處B公司向其支付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
初級法院經審理認為,A與B之間訂立的是《商法典》第798條及後續條文所規定的旅舍住宿合同,由於A在B所經營的酒店內摔倒而遭受身體及精神損害,而B沒能證明A摔倒不是因為B的原因所導致,無法推翻法典對旅舍經營者設置的過錯推定,因此B應根據《商法典》第809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基於此,初級法院一審裁定A的訴訟部分勝訴,判被告B向A支付22,362.00澳門元的醫療費和申請醫生證明的費用,以及200,000.00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但駁回了其它訴訟請求。
A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長期部分無能力作為生理損害,是對健康權造成的一項現時傷害,而不是未來傷害,其本身已經應該獲得賠償,並請求法院考慮他事發時的月收入(30,700.00港元)、年齡(59歲)、可以工作到75歲的預期以及無能力的程度(8%),將該項賠償的金額訂為458,761.00澳門元,此外還認為原審法院訂定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過低,應將其上調至500,000.00澳門元。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首先,有關長期部分無能力的賠償問題,合議庭認同上訴人的觀點,指出不論在具體個案中是否證明了無能力導致受害人的收入下降以及所減少之收入的具體金額,考慮到受害人身體條件的惡化以及運動和抵抗能力的降低,長期部分無能力本身都是一項可以獲得賠償的財產損害。但合議庭並不認同上訴人所提出的計算賠償金額的方法,因為初級法院所認定的8%的比率並不代表傷殘對其現時所從事之工作造成的無能力程度,不等於其收益能力的減低比率。在不清楚上訴人所從事之職業的情況下,只能按照衡平標準確定賠償金額。考慮到上訴人的年齡、可以活到75歲的預期、第40/95/M號法令第47條第1款c項和d項所訂定的標準、上訴人受傷的部位以及對其日常生活的影響、無能力的程度、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收益能力的自然下降、澳門法院的司法判例、受害人和侵害人的經濟條件等等諸多因素,合議庭將長期部分無能力的賠償金額訂為150,000.00澳門元。
至於非財產損害的金額,合議庭則認為,參考澳門法院歷來的司法判例,並考慮到法院在一些受害人的傷勢比上訴人嚴重很多、甚至死亡的案例中所裁定的賠償金額,原審法院所訂定的150,000.00澳門元的賠償並不低,應予以維持。
基於以上的理由,中級法院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被告B另向原告A支付150,000.00澳門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的賠償,其餘部分維持原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2/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論盡澳門新聞



關注CyberC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