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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社屋法引入扣分制 明確富戶定義設退場

2015-07-07 00:00
【本報訊】為期六十日的修訂社屋制度的諮詢文本將於本週四起公開諮詢,文本建議明確超收入戶和富戶定義,被定義為社屋富戶四年後需要退場,並引入扣分制,扣滿分數便會解除租約,又建議放寬受惠四厘利息補貼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的家團成員申請資格,以及處理租戶飼養狗隻的問題。
文本建議明確超收入戶和富戶定義,超出收入上限不足一倍為超收入戶,超出一倍以上則為富戶。文本建議租戶被列作富戶兩年後要交雙倍租金,交雙倍租金兩年後,租戶必須退場,即持續被列為社屋富戶四年後便需退場。房屋局解釋,定義後的社屋富戶收入已高於本地居民入息中位數,四年後才退場,社屋富戶的收入亦已穩定。至於收入上限超出不足一倍的超收入戶,文本建議毋需退場。
根據房屋局資料,截至去年十二月,超過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的家團有七百一十二個,其中有一百九十八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而繳納雙倍租金;而超過收入上限一倍的家團有四十三個,其中十二個因每月總收入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而繳納雙倍租金。
房屋局局長楊錦華表示,對現行的超收入租戶只要求繳付雙倍租金,不存在處罰的概念,目的是利用引導性的政策,令租戶思考是否需要繼續租住。被問及定義為富戶後退場情況會否更少,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稱,在未有分級的情況下很難下界線要求租戶退場,定義為富戶是希望有更明確的處理手段。在文本的建議中,富戶的租金率亦由現時的百分之廿二調升至百分之卅,她相信同時使用幾個手法,可較現時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扣分制方面,以兩年內扣滿三十分可解約為例,建議破壞樓宇或騷擾鄰居扣六分;如在社屋公共地方聚賭、高空擲物等扣四分;亂拋垃圾、單位積存垃圾產生難聞氣味等扣兩分,同一行為若在兩年內重犯,扣分會乘一點五倍。
文本又建議全面放寬受惠四厘利息補貼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的家團成員申請資格,並一同放寬已入住經屋一定年期的家團成員申請,分別提出了八年和十年兩個方案。建議同時保留例外許可,即房屋局局長仍可視乎申請人有否合理理由,例外許可不符合申請資格的人士租住社屋。
另外,諮詢文本建議提升六十五歲或以上長者申請人的資產淨值上限一倍,同時檢討個人申請人的年齡下限,由現時的十八歲調升至二十五歲或二十九歲,房屋局解釋,因現時十八歲至二十四歲的申請人多為學生,尚未投身社會工作,對這些申請人是否屬於社會弱勢或有否迫切住屋問題存在疑問。
對於飼養狗隻的問題,文本提出兩個處理飼養狗隻問題的方案,分別是禁止飼養狗隻,或在獲得批准下,每租戶可飼養一隻狗;現時已飼養狗隻的租戶亦需在過渡期內,取得房屋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