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名方姓男子,早前因打十元麻將被行拘三日,上訴亦失敗。(互聯網圖片)
廣州市增城一名方姓男子今年初下班後與同事打十元麻將(人民幣,下同),被巡查的民警以參與賭博為名,將他及牌友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由,處以行政拘留三日。但他認為,打麻將只是與公司同事之間閒暇的娛樂活動,並非賭博,公安的行政處罰決定缺乏事實依據,於是將增城公安局訴至法院。
但據增城法院審理,當晚共有八人打兩桌麻將,方男一桌採取雖然每盤賭資十元,但自摸、明槓、暗槓等獎勵加總,每次自摸可贏30元至300元不等,增城法院一審認為,方男等人是以較小的金額付出博取較大的金額收入,且現場查獲賭資超過800元,符合賭博「賭資較大」情況,駁回方男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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