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
採取甚麼保護措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保護對象的價值及性質。簡單而言,你買一隻普通玻璃杯,就是用普通盒裝;你買一隻水晶杯,正常情況下會用一個更材料堅固一點的盒去包裝。其實是同一個道理。
假設文化局的技術部門一開始便界定了這是一座具價值的評定建築,方案的探討方向便是一個以保育主導的發展方案,如此一來地段的發展亦會以基於不損害建築物及地段的綜合價值作為規劃原則。
問題是,現在的討論沒有任何基礎,當局一句「態度開放」,就抛「立面保不保」作為討論焦點。如果是認定了立面具有獨特價值的話,即使開放給公眾討論,也應不至於完全沒有立場吧?
-應該開放給公眾討論的是建築物的用途及功能
-採取甚麼保護技術方案應在公眾諮詢後由技術部門最後把關
現在卻變成了
-政府由上而下的主導了建築物用途的功能
-卻要公眾為保不保留立面這個其實技術含量不輕的議題上給予意見
這是太倒果為因了吧
在2007年由工務局發出的街道準線圖中,雖然這份街道準線圖今天已經失效,但是,但是文化局當時對於愛都及新花園市政泳池地段的發展,見解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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