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後,已簽署意見書,法案明確相關合同人員連續做滿三年可以轉為長期合同,之後若滿足一些準則,例如工作表現被評為「十分滿意」則可以轉為不具期限合同。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下圖)表示,法案旨在完善部門任用人員制度,通過設立行政任用合同,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現時政府編制外合同人員7,635人,散位合同人員4,557人,法案生效後全部轉入行政任用合同。目前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約有800人,法案生效後涉及約13,000人。
陳澤武指出,法案內容經過重大修改,舊文本中,行政任用合同期間不可超兩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續約二至五年,政府採納委員會意見,引入三年長期合同概念,以及符合一定評核準則後可轉為不具期限合同,解約賠償亦由最多賠三個月報酬,改為最高賠償金額可達終止合同之月薪俸的12倍。另外,舊文本規定,若政府約滿前60日不表示續約,則行政合同期滿後被視為「默示炒魷」,現改為若不通知則屬「默示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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