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若僱員與僱主在中止勞動關係合同後有經濟困難,可先向基金申請墊支追討債權金額的一半。(澳門電台圖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細則性討論《勞動債權保障制度》並簽署意見書,預計周內可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若獲通過明年元旦生效,屆時僱員債權將不設金額上限,但仍限於半年內的債權才受保障,政府將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注資1億6,000萬元啟動,之後每年在聘用外僱費用中,抽取5%撥入基金營運。
法案新文本最大突破是取消債權金額上限,按最初建議,當僱員因被欠薪、僱主生意倒閉等問題,與僱主中止勞動關係,僱員可得債權保障有上限。三常會指此上限會縮減僱員應有權益要求取消,政府最終讓步接納建議,但仍維持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所產生的債權才受保障。政府解釋,時限性旨在促使僱員盡快行使權利追討及維權,三常會接受政府理據。
法案要求政府成立具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先由政府注資1億6,000萬元作啟動,法案覆蓋範圍包括本地人及外僱,為體現僱主責任,將部分聘用外僱費用撥入基金,以維持其運作,規定每年將僱主聘用外僱費用5%、即近1,000萬元撥入基金。
法案規定,在申請基金墊支方面,僱員與僱主終止勞動關係後45天內,必須向基金提出申請。當法院裁定僱員所要求債權屬合法後,基金才能支付給僱員,並代僱員向僱主追討應得債權。考慮到僱員或因無工作致生活困難,僱員在法院未有裁決前,可向基金申請墊支部分債權,最高金額為債權的五成。若法院最終裁定債權不成立,僱員要將已墊支金額返還基金,若法院裁定債權成立,基金會代僱員向僱主追討墊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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