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夏季,本澳將受雨量增加及出現熱帶氣旋影響,廣告物容易吹倒而造成意外,民政總署呼籲各廣告准照持有人檢查及保修廣告物,確保安全穩固,並按法例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保障公眾安全。
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廣告准照持有人有義務保持廣告及廣告載體的美觀和清潔,並須確保其穩固安全,特別在風季採取適當措施,有需要時暫時移除廣告物或廣告載體,以維護公眾的安全。廣告招牌一旦對他人造成損害,其擁有人可被追究相關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凡於房地產、車輛或任何構築物上裝設廣告物,必須事先獲得民署的批准,否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12,000元。此外,民署有權下令搬離違法的廣告、以及禁制違法工程的進行或將之拆卸。
逾期未履行清拆命令者,須承擔由民署移除或清拆有關違法廣告招牌費用。
另外,安裝發光的廣告或招牌,包括燈箱、霓虹燈、LED及電子顯示屏,須遵守環境保護局制訂的「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
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須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廣告或招牌設置於上述所指範圍內,必須符合「已評定區域內廣告/ 招牌的安裝指引」及獲得文化局的贊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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