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本人收到一群聽障運動員的訴求,他們希望能夠獲得與健全運動員同等的待遇,以達到公平的原則。為此,本人曾去函體育發展局提出相關意見,獲得當局回覆。當局表示,已多次與本澳三個殘疾人士體育總會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並對修訂《殘疾人士體育獎勵規章》持開放態度。
近幾年,本澳殘疾運動員在本澳及國內外賽事上屢創佳績,為澳爭光,並有助加強殘疾人士的社會參與,打造「傷健共融「社會。但是,本澳殘疾人運動員獎金較健全運動員差距甚遠的問題存在多年,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部份立法會議員曾就此向當局作出書面質詢及在議程前發言中表達意見,當局在回覆中表示:「由於兩者賽事的競爭性相差懸殊,故此其獎金金額亦不應相等。」當局希望獎金發放保持高度競爭的宗旨,但到底對於殘疾人體育的高度競爭性應如何理解?我國從二零零八年北京奧運會開始,就實現了殘疾運動員與一般運動員相同的獎金制度,但為何本澳卻未能參考國家的做法?當局表示,正檢討兩個獎勵規章,料今年內完成有關修訂,但具體內容及進程如何,至今仍未向社會公佈。
為此,議員陳虹提出以下質詢:
一、有關《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及《殘疾人士體育獎勵規章》的修訂工作進展如何?有甚麼修訂重點?
二、在體育獎勵制度上,當局以高度競爭性來衡量殘疾運動員與健全運動員的獎金差距,是否有國際標準?當局如何在殘疾人士的體育獎勵制度方面做到相對公平,以體現對他們的關懷和認同?
三、當局將如何鼓勵本澳殘疾人士開展體育鍛煉,讓傷殘運動員能夠有更多機會出外參加比賽,以促進本澳殘疾人體育項目的發展及提高殘疾人體育競技水平?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