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豐花園小業主佔街案昨日在初級法院宣判,多名被告聽取判決後一同離開法院。(袁金秀攝)
案中第二被告趙女士表示,對裁決結果只能說「公道自在人心」,是否上訴需與律師商討才決定。(袁金秀攝)
善豐花園小業主佔街案昨日在初級法院宣判,涉案的七名被告被控觸犯「加重違令罪」成立,各被判罰款90日,每日100元(澳門幣,下同)計,即每人罰款9,000元,若不繳付罰款則改為監禁60日。法官陳曉疇宣判時稱,理解各被告痛失家園的心情,但表達訴求需循合法途徑,不能損害公眾利益。案中第二被告趙女士聽取判決後受訪稱,是否上訴需與律師商討才決定,但對裁決結果只能說「公道自在人心」。
善豐花園七名小業主因去年4月佔街集會而被控「加重違令罪」,案中五男兩女共七名被告於本月15日受審時全部否認指控,七人昨日早上到初級法院聽取判決。
法官陳曉疇在判詞中指出,一眾善豐小業主於去年4月10日晚上8時許,開始在善豐花園集會,警方一直以揚聲器呼籲小業主離開,但其中六名被告沒有理會,繼續在馬路上聚集阻礙交通,而且現場所發出的聲響也難以令人入睡,場面混亂。
法官稱警方做法恰當
法官又指,直至翌日凌晨警方清場時,六名被告更手牽手坐在馬路,企圖抵擋警方行動,同時,案中第七名被告雖然當時沒有坐在路上,但看見其丈夫被捕,亦衝上前阻止警方,被警方一併拘捕。
法官認為,本澳市民雖享有集會、示威的權利,但並非無限制,若侵犯了他人權利便屬違法,多名被告佔街數小時,事先並沒有通知警方,嚴重影響市民作息及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官表示,理解痛失家園的心情,但各人行為已偏離正常集會的界限,破壞社會和諧,警方在多個小時勸告後才進行清場行動,做法恰當。
考慮到本案被告均為初犯,而且再犯機會不高,因此法官決定判以每人9,000元罰金作為處罰,七名被告毋須留案底,但須繳付兩個司法單位訴訟費,以及繳付500元予法務公庫,若被告不服判決,可於20日內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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