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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局移走 公共停車場濫泊車輛

2015-10-12 03:59
  【本報訊】為理順公共停車場泊車秩序,充分利用公共泊車資源,交通事務局早前檢視轄下38個公共停車場的使用情況,發現有50多部濫泊車輛,隨即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並已把相關車輛移離停車場,以恢復有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局方提醒車主公共停車場准許泊車期限為連續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處罰款,甚或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
  本澳公共泊車資源緊絀,特區政府除致力興建公共停車場、嚴厲打擊違法使用月票車位外,亦會加強巡查公共停車場的濫泊情況,以理順泊車秩序,讓駕駛者能適當地使用公共資源。
  隨著路氹填海區的存車場早前投入使用,交通事務局立即派員巡查公共停車場的濫泊情況,發現轄下38個公共停車場中,青葱大廈、青翠樓、快富樓、望賢樓、中央公園、湖畔大廈、業興大廈、居雅大廈、樂群樓、科學館、宋玉生廣場、祐漢公園、何賢公園、藝園及栢樂停車場,合共有50多部濫泊車輛。局方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其中15部在執行移走車輛程序前已繳交相應款項及駛離停車場,另有42部則須由管理公司移離停車場,以騰空有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
  逾期停泊可被罰款或作棄置車輛處理
  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外,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視為濫泊,可按照規章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到場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可將有關車輛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隨後,交通事務局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作出通知後90日內未被認領,局方將視其為棄置車輛,並轉交予財政部門作拍賣。過程中有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局方會向車主追討。
  交通事務局重申,會繼續加強巡查各公共停車場,檢視相關設施的運作和維護,並打擊車輛的濫泊,保障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