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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昌稱要依合約辦事並重建有效質管機制 須追究公屋劣質監理承建者

2016-10-05 03:30

【特訊】立法議員吳國昌指出近年分別於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開

始首批入伙的望善樓、永寧廣場大廈、湖畔大廈、石排灣公屋群,均在入伙不久隨即陸續被揭發各種絕非自然耗損導致的樓宇質量問題。大面積牆身瓷磚拱起剝落,升降機群體性鋼纜斷裂,甚至在督促原監理者與承建者補救時仍出現瓷磚剝落「一換再換」。

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曾經在立法會將公共工程質量問題諉過於政府人手不足,沒有公務員天天長駐每個地盤監察。可是,現代各大城市的公共工程質量監察,都不是靠政府人員天天長駐地盤監察,而是必須切實督促監理者與承建者依約履行責任以保證質量。倘若連續出事之後仍只是官商合作份補了事,仍不依約處罰,又豈能改變公共地盤各持份者互相包庇縱容的劣習。

在特區政府本身長期迴避問責的背景下,負責統籌建設的政府部門、負責監理者和負責承建者等三方持份者衍生出互相包庇縱容的劣習。出了事只補救而不追究,致質量監察形同虛設。為重建質量監察機制的有效性,認為必須嚴謹執行承攬合同,釐清屬承建商抑或監理公司的責任:倘公屋興建過程中監理公司指出問題,如果承建商未有跟進處理,當然責任在於承建商;倘若公屋有問題而監理公司未有發現,則非常清楚監理公司有責任,必須根據合約追究責任作出相應處罰。

為此,他提出下列書面質詢:

一、在望善樓、永寧廣場大廈、湖畔大廈、石排灣公屋群等一系列公共房屋陸續被揭發質量問題的事件中,有否針對在建造過程中有質量問題而監理公司未有發現處理的個案,而根據合約向監理者追究責任作出相應處罰?具體作出了甚麼處罰?

二、在望善樓、永寧廣場大廈、湖畔大廈、石排灣公屋群等一系列公共房屋陸續被揭發質量問題的事件中,有否針對承建者在建造過程中有質量問題,甚至在監理者提示下仍未糾正的個案,而根據合約向承建者追究責任作出相應處罰?具體作出了甚麼處罰(包括在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作出過怎樣的降級處理)?

三、總結經驗,特區政府將如何加強對政府負責部門的問責和優化監理者合約和承建合約,確保公共工程的質量?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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