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首次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案。法案建議,旅行社主營場所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四十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同時主營場所須設有獨立出入口,具有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
陳澤武表示,“旅行社及導遊法”共有一百三十二條,今日主要討論第一章首十條條文,待完成全部條文討論後,將草擬問題清單,再邀請政府列席說明。其中,以往發出旅行社准照前,旅遊局會檢查場所設施,但現時法案沒有相關“檢查”的條文,將問旅行社是否取消到場所檢查,倘仍會到旅行社檢查,若場所不符合檢查要件會如何處理,會否發出臨時牌照,以要求一定期限內作出改善。
法案並規定,如轉讓或租賃旅行社,取得權利的公司或承租的公司須符合第五條旅行社准照的要件。陳澤武指出,是否代表第二間公司想買入或租賃旅行社,都需要本身是經營旅行社業務,如此限制會否違背自由經濟市場及公平競爭,將問政府想法。
法案並建議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目的是希望更有效打擊“零團費”的旅行團。陳澤武表示,地接社不能低於成本營運,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被罰款5萬至7萬元。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