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首次討論《道路交通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今次會議主要分析整個法案的修改內容,法案的立法方式和適用配套法規的修訂,以及與“立法法”之間的匹配問題。
李靜儀表示,法案其中一個比較大的調整,就在法案的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五十一條。法案一百五十一條建議廢止三十九項法規及法令,當中包括道路交通規章、西灣大橋規章、車輛檢驗規章等。而法案第一百五十條則羅列多部補充法規。
李靜儀指出,法案中有十八條條文,涉及廿一個事項,將由專有法規規範,包括特別規格車輛的通行、特別駕照等。另外,法案中有十八條條文,涉及廿二個事項,將由補充法規規範,包括交通訊號、大橋引橋及行車隧道等。一常會關注,當《道路交通法》生效時,需立法的專有法規及補充法規會否同步出台,政府整個立法計劃的鋪排是怎樣?
她又舉例,駕駛員在一般公共道路遇到優先通行車輛需要讓先,倘違反該條文可科處九百元;而“西灣大橋”規章規定,駕駛員在大橋遇到緊急救援車輛需要減速讓先,倘違反該條文可科處一千五百元。在廢止的三十九項法規及法令,包括西灣大橋規章,即包括大橋上遇緊急救援車輛需讓先條文;但《道路交通法》又提及被廢止的法律“不相抵觸部分可繼續生效”。她疑惑,作為執法者應選擇適用哪一條法律條文?“立法法”規定,涉及犯罪、輕微違反、刑罰等應以法律形式規範,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擬新訂立的專有法規、補充性法規是否符合“立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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